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周口市川汇区庆丰社区拥有合法房屋。 2019年4月23日五时,委托人尚在上述房屋内睡觉,数名不明身份人员从房屋楼顶冲下,将委托人制服,上述房屋被完全拆除。2017年10月10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作出川征【2017】9号《关于沙北沙颍河沿岸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称其作出了沙北沙颍河沿岸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川政【2017】13号),委托人房屋在上述决定决定征收的范围内。 诉讼认为,因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此前发布了征收公告,将委托人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依据最高…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摄山村沾南队26号拥有合法房屋一处,面积74.37平方米,该处房屋系委托人的祖宅。本案被告一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被告二为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委托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知委托人的上述房屋所在地块尚未进入供地阶段。但委托人通过江苏土地市场网查询得知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栖霞区栖霞街道工农路以西14#地块(东至欢乐大道,南至规划红旗路,西至规划湛墅路,北至规划官窑山北路)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南京华侨城实业发展有…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银川市兴庆区103省道以南、长河大街以西、青银高速公路以北(原灵武市临河镇横城村)拥有290亩土地,性质为农业综合开发用地。本案被告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3年7月份开始,银川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银川市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主干道路大整治、大绿化工程项目为名对委托人上述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实施征收拆迁。 2013年下半年,在未给予委托人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委托人上述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即被强制拆除,上述强制拆除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温州市鹿城区状元街道横街村拥有合法房屋。2017年12月21日下午13时左右,街道办组织人员和大型机械将委托人的房屋强制拆除,该拆除行为已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违法,该判决业已生效。2020年4月9日,街道办在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再次组织人员和大型机械对委托人前述被拆房屋所剩的建筑材料和屋内物品进行强制清理,并将清理所得钢筋、石料等财产擅自进行了处理。 诉讼认为,街道办此前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确认违法,且判决已经生效,但委托人至今仍未依法获得赔偿,在此情况…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江永县潇浦镇拥有合法房屋。2019年3月27日八时许,永明河工程指挥部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行将委托人的房屋拆除,因永明河工程指挥部系江永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故委托人以江永县人民政府为县政府提起了行政诉讼。 2019年7月10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11行初13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县政府于2019年3月27日强制拆除委托人位于江永县潇浦镇三元宫村二组房屋的行为违法,县政府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宣城市宣州区西林路拥有合法房屋。2019年4月2日凌晨6时许,区政府组织大量人员前往委托人家门口蹲守,7时许,区政府派遣工作人员声称与委托人交涉房屋拆迁事宜,因区政府人员众多,委托人未敢开门,并于8时许电话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保护,警方到达现场后却强行将委托人及家人带上警车和救护车,并分别押至医院及辖区派出所。委托人离开后,区政府即组织大型工程设备将委托人房屋拆除。委托人为此提起诉讼,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皖18行初3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委…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拥有合法承包地并从事养殖经营活动。2019年3月31日,镇政府组织数十名工作人员,在没有任何通知、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动用数台大型工程设备,强行将委托人的养殖场拆除,致使委托人的养殖场完全灭失,场内物品也遗失损毁殆尽。2020年5月20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8行终146号《行政裁定书》,称委托人可待与案外人就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属或诉权的行使作出明确约定后另行提起诉讼,此次诉讼期间可不计入起诉期限。为此,委托人特与案外人就案涉房屋所有权归…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拥有合法房屋。2020年4月14日,委托人收到区执法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称其于2019年3月7日向委托人公告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至此,委托人知道了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 起诉认为,区执法局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的行为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以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撤销对委托人作出的涉案限拆决定书。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石门县澧水拥有合法商铺。据政府称,因“石门县澧水以北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商铺。2019年7月11日,县政府针对委托人作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起诉认为,县政府作出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以石门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涉案补偿决定书。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穆家峪镇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据称,因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委托人的房屋。2020年5月8日,镇政府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认为委托人申请建房事宜存在违规、造假问题,并决定撤销其在《村民建房申请审批表》中乡镇政府意见一栏内的审核(盖章)行为。 起诉认为,镇政府作出的被诉《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街卓刀泉村小何湾 20号(房屋编号:C19号)共同拥有一处房屋,建筑面积为1265.23平方米。该房屋系由二委托人于婚后(2004年)共同出资建设,并于2005年建设、装修完毕,后由二委托人用于出租经营。二委托人于2012年4月12日离婚后,虽然未就上述房屋产权进行分割,但是,二委托人对上述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是没有任何异议的。目前,二委托人已经于2019年11月20日复婚。本案被告为:武汉市鑫宏坤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据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卓刀泉街办事处卓刀…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板桥村155号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政府因板桥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所使用的土地及所有的房屋,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等原因,委托人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本案被告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9日,委托人的上述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予以强制拆除,委托人的屋内物品、房屋附属物也因此损毁殆尽,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武政办〔2009〕3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一)城中村改…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安阳市汤阴县瓦岗乡龙虎村经营龙虎李家山庄,为此投资建设了相关建筑物、附属设施,栽种了各类树木等附着物,购置了大量物品。本案被告为:汤阴县瓦岗乡人民政府、汤阴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3月,二被告在没有履行合法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未经委托人同意、也未对委托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共同组织人员、机械强行将委托人经营的龙虎李家山庄的建筑物、附属设施、附着物拆除,该山庄内的各类物品也因此损毁殆尽,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委托人于2019年7月4日以二被告为共同被告向河南省内黄县人民…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徐州市睢宁县睢河街道邱洼社区271号拥有房屋及钢棚,房屋用于商业经营。政府因高铁商务区(核心区)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房屋及钢棚。但因政府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严重偏低等原因,委托人至今未与政府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本案被告为:睢宁县睢河街道办事处、睢宁县城市管理局。 2019年8月26日上午7:30开始,二被告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即组织人员使用挖掘机强行将委托人西屋(二层)、东屋(一、二层)、中屋两栋(分别为一、二层及二层)、中通(大厅)、钢棚全部…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柯城区姜家山乡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高铁新城城中村搬迁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房屋。2019年5月9日上午八时左右,十多名不明身份人员在委托人上班途中将委托人摁倒在地,同时夺走了委托人的手机和钱包,随后,不明身份人员又将委托人押至一辆中巴车上,使用该车辆将委托人载至衢州双港521假日宾馆并对委托人实施拘禁,直至当天十一时四十分左右,委托人才得以离开。离开宾馆后,委托人随即返回家中,但委托人的房屋已被完全拆除,屋内物品也遗失、损毁殆尽。 2020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襄阳市樊城区拥有合法的房屋。2015年11月30日,樊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2015]第4号《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清河片区(三江口)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委托人的房屋在该次征收范围内。因补偿范围及补偿标准争议,委托人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2018年5月16日,在委托人尚未获得补偿安置且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委托人的房屋附房被拆,房屋现已无法实际居住。为此,委托人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予赔偿。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盐城市大丰区拥有合法房屋及承包地,据政府称,因大丰市双喜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征收委托人房屋及承包地。据委托人了解,有关政府部门未依法实施征收行为,本次征收存在未依法张贴公告征收文件、未依法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未依法补偿安置即征收并出让土地诸多违法之处,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为此,委托人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特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向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递交了《违法征收、出让集体…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榆垡镇拥有合法房屋。2019年12月13日,被告对委托人作出了(021)《限期拆除决定书》,称委托人在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建设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责令委托人于2019年12月16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诉讼认为,被告作出的被诉限期拆除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以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马鞍山市雨山区拥有合法承包地。据称,因“马鞍山市餐厨垃圾处理项目”需征收委托人承包地。2018年11月17日,委托人上述承包地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被强制推平,导致该地块地上附着物被毁,无法继续使用。据了解,涉案征收项目的征收土地方案由被告发布,补偿安置方案也由被告批准实施,被告系该项目的征收主体。 起诉认为,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亦是…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湖南省湘西经开区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吉怀高速下线拓建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委托人位湘西经开区吉凤街道的房屋。但因补偿标准不合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2020年5月21日8时30分左右,湘西经济开发区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开发区联合会”)副主席储永新带领数十名工作人员将委托人家人押至其车中实施控制,并夺走手机,随后又组织大型机械设备对委托人的房屋实施强拆,导致委托人房屋完全灭失,屋内物品也遗失损毁殆尽。 起诉认为,开发区联合会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经委托人允许的情况下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