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在温州市瓯海区拥有合法房屋。因瓯海区景山街道南入口广场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委托人的房屋及土地。2017年2月24日,委托人尚在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景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时,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强行将委托人的房屋拆除。2017年11月1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304行初33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景山街道办事处对委托人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该判决现已生效。委托人于2018年2月27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景山街道办事处递…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姜家山乡姜家山村拥有合法房屋。据称,因“衢州市2018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项目”需征收委托人房屋及土地。2019年8月9日,委托人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获悉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的浙土字A[2018]-022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批意见书”),委托人的土地在该审批意见书批准征收的范围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审批意见书的行政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 为此,委托人依法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周口市川汇区庆丰社区八一路东颍河路北拥有合法房屋。 2019年4月23日五时,委托人尚在上述房屋内睡觉,数名不明身份人员从房屋楼顶冲下,将委托人制服并对其实施殴打,后使用车辆将二人载至医院后逃离。委托人返回后,上述房屋已被完全拆除。2017年10月10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作出川征【2017】9号《关于沙北沙颍河沿岸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称其作出了沙北沙颍河沿岸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川政【2017】13号),委托人房屋在上述决定决定征收的范围内。 起诉认为…
诉讼事由:委托人是新安县磁涧镇一家合法经营的冷饮厂。据政府称,因“洛新快速通道项目”需征收委托人依法使用的厂房,因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2020年4月20日,被告对委托人作出《自行拆除通知书》,限委托人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三日内将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称“逾期不拆除,县镇将组织力量对该违法建筑依法拆除”。 起诉认为,被告作出上述《自行拆除通知书》责令委托人限期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以磁涧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新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洛阳市杨先生诉洛新快速通道建设指挥部拆除告知一案,将于2020年6月17日15:30,在新安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是新安县磁涧镇一家合法经营的冷饮厂。据政府称,因“洛新快速通道项目”需征收委托人依法使用的厂房,因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2020年4月17日,被告对委托人作出《告知通知书》,称“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现决定对张希放已被征收的房屋实施拆除”。 诉讼认为,被告作出上述《告知通知书》决定对委托人厂房实…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松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房屋。2018年,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人民政府组织大量人员及工程设备强行将委托人的房屋拆除,委托人屋内物品及附属物也遗失、损毁殆尽,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人民政府的该行为已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确认违法。 律师认为,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上述强制拆除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该违法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为此,委托人于2019年8月2日通过邮件寄送的方…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石门县楚江街道澧阳中路拥有合法商铺,并持有石国用(2002变)字第39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9年6月25日,被告对委托人作出《关于成慧中石国用(2002变)字第39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认定通知》,认定委托人持有的石国用(2002变)字第39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效。 委托人认为,被告作出涉案通知认定委托人土地使用证无效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石门县自然资源局为被告,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本文…
诉讼事由:委托人是位于理县的一家免烧砖厂。2018年3月30日上午8点左右,理县自然资源局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也未对委托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行将委托人的厂房拆除,该厂房附属物、厂内生活生产设施设备也因此损毁殆尽。理县自然资源局的强制拆除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诉讼认为,理县自然资源局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其未经法定程序实施的上述强制拆除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此,委托人特以理县自然资源局为被告,向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涂山制药厂对面拥有合法房屋。据称,因“城市东海大道与合徐高速公路出入口(互通立交)工程”项目需征收委托人房屋。因补偿不合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2019年6月4日6时左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在未经委托人许可、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行将委托人上述房屋拆除,导致委托人房屋灭失,屋内物品也遗失损毁殆尽。期间,委托人也因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从屋顶跌落受伤,几近丧命。 起诉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行政,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经委托人允许的情…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柯城区姜家山乡姜家山村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高铁新城城中村搬迁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房屋。为了解涉案征收项目基本情况,委托人于2018年9月28日向原衢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因高铁新城城中村搬迁改造项目而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市或区人民政府对该方案的批准文件”政府信息,后委托人收悉了原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2018]第1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8]第1-1号《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2018]第1-2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
诉讼事由:2012年3月28日,委托人在文山市新平街道办事处盘龙社区喜得冲上寨村租赁一处鱼塘、一幢砖墙石棉瓦木楼房,2012年5月9日,委托人在鱼塘和房屋边租赁一处1.1亩的旱田。委托人投入巨大心血和精力对鱼塘进行了修整,安装了养鱼设施设备;对租住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兴建围墙及门楼、厂房、卫生间等,完善了配套设施;在1.1亩旱田上建起塑料大棚种植铁皮石斛及相关种植设施。2016年11月29日,被告组织人员将委托人的鱼塘开塘放水并填埋;2017年1月4日、1月6日,被告组织人员将委托人上述房屋及附属…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原南汇街道)甲里桥拥有合法房屋。2012年,因南汇街道葡萄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对委托人的房屋进行征收改造。因补偿标准不合理,委托人没有与任何单位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部门也没有履行征收的法定程序。 2019年5月14日,被告作出温鹿综认字[2019]第025-002号《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认定委托人的前述房屋为违法建筑。诉讼认为,被告作出上述《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认定委托人房屋为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违…
诉讼事由:委托人是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李姓安庄村村民,在该村各自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李姓安庄村拆迁改造需征收委托人所使用的宅基地及房屋。委托人于2019年12月30日通过信息公开方式得知被告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了《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准予延长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期限决定书》,决定准予延长第三人提出的延长玉带湾(三期)工程拆迁期限的申请。 诉讼认为,被告作出上述《准予延长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期限决定书》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以秦皇岛市住房和城…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姜家山乡姜家山村拥有合法房屋。据称,因“衢州市2018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项目”需征收委托人房屋及土地。2019年8月9日,委托人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获悉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的浙土字A[2018]-022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批意见书”),委托人的土地在该审批意见书批准征收的范围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审批意见书的行政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 为此,委托人依法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东铁匠营283号内48号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13年,被告将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东铁匠村纳入东铁营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范围,并成立了丰台区东铁营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指挥部。委托人的宅基地及房屋在东铁营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征迁范围内,系该项目的被征收户。本案被告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2019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7号)称:二、由实施主体主导…
诉讼事由:委托人丈夫黄桂银在海安市城东镇界墩村二十三组38号拥有宅基地及房屋。据被告称,因海安市界墩花苑项目需征收黄桂银的上述房屋。被告系上述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本案被告为海安市城东镇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6日至7月29日、8月7日至8月13日,被告所属及委托的拆迁工作人员以与黄桂银协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为名,全天进驻黄桂银的住宅。 在此期间,在黄桂银多次明确拒绝与上述拆迁工作人员协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情况下,上述拆迁工作人员便限制委托人及家人的人身自由,损毁屋内物品,且使用…
委托人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信阳四巷拥有合法房屋并依法使用土地。本案被告为: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2019年3月1日,被告发布了《2019年第一批挂牌出让土地成交结果公告》,公告了其向第三人出让挂牌编号2019-C-004-B宗土地的行为,委托人依法使用的土地在被告出让的该宗土地范围内。委托人认为,被告向第三人出让挂牌编号2019-C-004-B宗土地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被告向第三人出让挂牌编号2019…
委托人在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办事处连川社区(原连川村17号)拥有房屋一处。本案被告为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 2019年10月3日凌晨1时左右,委托人听到有挖掘机和房屋倒塌的声音,随即与家人前去现场查看,但在委托人及家人跑到连川社区川东路时即被四五十名不法人员阻拦,上述人员口戴黑色口罩、头戴安全帽、手持强光手电筒、木棍、钢管、扳手等器械,委托人随即被上述人员打到在地,委托人儿子徐朋冲也被上述部分人员强行抢走手机,捆绑起来,带上头套,押上一辆汽车拘禁起来。 委托人逃离上述不法人员的阻拦后,随后不久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