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委托人在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办事处三委七组拥有合法房屋。2018年9月7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作出了《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对xxx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律师认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作出上述《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的行为,事实、法律依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委托人不服,遂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