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武汉市武昌区风光村M30拥有房屋一处。据政府称,因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街风光村综合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房屋,房屋用于经营,经济效益客观。本案被告为: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2019年6月9日上午十时左右,委托人的上述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予以强制拆除,委托人的屋内物品、房屋附属物也因此损毁殆尽,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09〕36号“……四、(一)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以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武汉市…
委托人在武汉市武昌区风光村78号拥有房屋一处,房屋用于经营。据政府称,因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街风光村综合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房屋。本案被告为: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2019年6月12日下午17:30左右,委托人的上述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予以强制拆除,委托人的屋内物品、房屋附属物也因此损毁殆尽,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09〕36号“……四、(一)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以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武汉市武昌区风光村7号拥有房屋一处,建筑面积为117平方米。据政府称,因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街风光村综合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房屋。本案被告为: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8日上午10时左右,委托人的上述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予以强制拆除,委托人的屋内物品、房屋附属物也因此损毁殆尽,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09〕36号“……四、(一)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以区人民政府为…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四荣乡拥有合法房屋。2019年11月27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融政公告[2019]1号《关于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公告了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委托人的房屋在其决定征收的范围内。起诉认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澧阳中路拥有合法商铺。 2019年6月25日,常德市石门县自然资源局针对委托人作出《关于成慧中石国用(2002变)字第39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认定通知》(以下简称《认定通知》),认定委托人持有的石国用(2002变)字第39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效。律师认为,常德市石门县自然资源局作出上述《认定通知》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以常德市石门县自然资源局为被告,向长沙市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四荣乡拥有合法房屋。2019年11月27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融政公告[2019]1号《关于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公告了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委托人的房屋在其决定征收的范围内。起诉认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四荣乡拥有合法房屋。2019年11月27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融政公告[2019]1号《关于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公告了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委托人的房屋在其决定征收的范围内。起诉认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澧阳中路拥有合法商铺。 2019年6月25日,常德市石门县自然资源局针对委托人作出《关于成慧中石国用(2002变)字第39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认定通知》(以下简称《认定通知》),认定委托人持有的石国用(2002变)字第39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效。律师认为,常德市石门县自然资源局作出上述《认定通知》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以常德市石门县自然资源局为被告,向长沙市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四荣乡拥有合法房屋。2019年11月27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融政公告[2019]1号《关于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公告了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委托人的房屋在其决定征收的范围内。起诉认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淮阳县王店乡高庄合法经营一家养殖场。2018年6月12日,淮阳县王店乡人民政府在委托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未进行任何公告告知、不符合法定强制拆除条件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行将委托人的部分养殖场拆除,致使委托人的养殖场遭到灭失性损毁,委托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开展,相关的附属物品及设施设备也损毁殆尽,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起诉认为,淮阳县王店乡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其未经法定程序实施的上述强制拆除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唐庄村拥有合法房屋。2019年,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人民政府组织数十名工作人员,在没有任何通知、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动用数台大型工程设备,强行将委托人的房屋拆除,致使委托人的房屋完全灭失,屋内物品也遗失损毁殆尽。 起诉认为,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其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经委托人允许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为此,委托人特以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人民…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松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房屋。2018年,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人民政府组织大量人员及工程设备强行将委托人的房屋拆除,委托人屋内物品及附属物也遗失、损毁殆尽,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人民政府的该行为已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确认违法。 起诉认为,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上述强制拆除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该违法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为此,委托人于2019年8月2日通过邮件寄送的方…
诉讼事由:委托人是新安县磁涧镇游沟村一家合法经营的冷饮厂。据政府称,因“洛新快速通道项目”需征收委托人依法使用的厂房,因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2020年4月17日,洛新快速通道建设指挥部对委托人作出《告知通知书》,称“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现决定对已被征收的房屋实施拆除”。 诉讼认为,洛新快速通道建设指挥部作出上述《告知通知书》决定对委托人厂房实施拆除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决定枉顾委托人作为承租人的权利,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新安县人民政府系洛新快速通道建设指挥部的组建…
诉讼事由:2019年10月25日,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第三人就委托人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申请行政裁决一案作出了秦住建拆裁字[2019]第0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起诉认为,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上述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秦住建拆裁字[2019]第0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
诉讼事由:委托人是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李姓安庄村村民,在该村各自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李姓安庄村拆迁改造需征收原告所使用的宅基地及房屋。 委托人于2019年12月30日通过信息公开方式得知市住建局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了《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准予延长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期限决定书》(编号:2019-4),决定准予延长第三人提出的延长玉带湾(三期)工程(李姓安庄)拆迁期限的申请。 诉讼认为,市住建局作出上述《准予延长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期限决定书》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侵犯了委托人的…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上饶市信州区茅家岭街道兰家14号附1号拥有土地及房屋。现政府因上饶市中心城区三江片区(汪家园三期)棚户区(胜利桥头以东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所使用的土地及所有的房屋。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等原因,委托人未能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19年7月22日下午13时左右,二被告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未经委托人同意,也未对委托人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组织多名人员将委托人控制在另一处房屋之中,其余二百余人将委托人的上述房屋团团围住,并强行闯入委托…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街97号(原建东街41号)商业局宿舍西一排拥有合法房屋及院落,系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的被征收户。本案被告为: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委托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递交了《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因晋中市城区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对委托人房屋、土地及院落的区位、面积、用途调查登记后的调查结果文件”。 被告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告知书》…
委托人在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街97号(原建东街41号)商业局宿舍西一排拥有合法房屋及院落,系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的被征收户。本案被告王为: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委托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递交了《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因晋中市城区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上述项目被征收户卫林虎、李泽民、褚根子、王宏斌、乔建生及上述被征收户的家庭成员签订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温州市鹿城区状元街道横街村拥有合法房屋。2017年12月21日下午13时左右,街道办组织人员和大型机械将委托人的房屋强制拆除,该拆除行为已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违法,该判决业已生效。2020年4月9日,街道办在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再次组织人员和大型机械对委托人前述被拆房屋所剩的建筑材料和屋内物品进行强制清理,并将清理所得钢筋、石料等财产擅自进行了处理。 诉讼认为,街道办此前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确认违法,且判决已经生效,但委托人至今仍未依法获得赔偿,在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