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办事处坛山路北侧拥有院落一处,院中有房屋、石棉瓦棚、树木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本案被告为: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枣庄市峄城区城市管理局、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办事处。 2018年9月26日下午2时左右,三被告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未经委托人同意也未对委托人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组织数十人使用挖掘机强行将委托人的房屋、石棉瓦棚、砖墙、树木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拆除,房屋附属物、屋内物品也因此损毁殆尽。三被告的强拆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起…
诉讼事由:原告在菏泽市定陶区天中街道办事处陶驿路中段东侧拥有院落及房屋。被告因旧城Ⅱ片区(农业局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原告的上述院落及房屋。本案被告为: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 旧城Ⅱ片区(农业局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菏泽市定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菏泽信源房地产估价师团队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针对原告作出菏信源估字第1-1-251号《房地产征收补偿评估报告》(以下简称251号《评估报告》),251号《评估报告》载明原告的上述院落中有建筑面积为177.73㎡的房屋。 2…
诉讼事由:委托人是新安县磁涧镇一家合法经营的冷饮厂。据政府称,因“洛新快速通道项目”需征收委托人依法使用的厂房,因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2020年4月X日,新安县磁涧镇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作出《自行拆除通知书》,限委托人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三日内将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称“逾期不拆除,县镇将组织力量对该违法建筑依法拆除”。 起诉认为,新安县磁涧镇人民政府作出上述《自行拆除通知书》责令委托人限期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以新安县磁涧镇人民政府为…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拥有合法房屋。2012年,因南汇街道葡萄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对委托人的房屋进行征收改造。2012年6月X日,委托人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汇街道办事处签订《南汇街道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临时协议书》,但截至目前委托人仍未得到任何补偿安置。 2018年4月X日,委托人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递交了《房屋征收补偿申请书》,申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房屋予以征收安置补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X日作出《关于对xxx、xxx要求对其…
诉讼事由:委托人所住的房屋建于1999年,该房屋在没有任何补偿的情况下,2017年11月X日被海港区海港镇综合执法局强拆,现已立案正在高院审理。对中冶公司的恶意诉讼请求在高院未判决结果之前中止审理,并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委托人不同意秦皇岛中冶夏都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请,委托人的房屋不在(2018)秦冀国有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秦皇岛中冶夏都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筑施工许可范围之内。本案经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遂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温州市鹿城区拥有合法房屋。 2019年1月X日,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温鹿综法限拆字[2018]第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委托人的上述房屋为违法建筑,责令委托人限期3日内自行拆除。 诉讼认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委托人限期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以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被告,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温鹿综法限…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江永县潇浦镇各自拥有合法自留地。据政府称,因江永县中医院整体搬迁建设用地项目需征收委托人自留地。因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补偿协议。 2019年10月X日X时,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有关部门组织数辆车辆、数台大型机械设备、两百余人工作人员将委托人的自留地强行推平。 后经委托人信息公开了解到,涉案征收项目系江永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公告也由江永县人民政府发布。 诉讼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06号判例精神,上述强行推地行为应当推…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襄阳市樊城区炮铺街(沿江大道61-13号)拥有合法房屋,房屋为三层,均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91平方米,为经营用房,该房屋系委托人建设、所有,并一直由委托人出租、经营,经济效益可观。被告称因庞公大桥建设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房屋。本案被告为:樊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在委托人未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未得到任何补偿且没有合法强制拆除手续、完全不顾委托人强烈反对的情况下,樊城庞公大桥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组织大量人员将委托人的屋内物品强行搬走,其后…
诉讼事由:委托人系位于晋城市沁水县郑村镇半峪村一家专业化养鸡场,成立于2007年。为生产经营所需,委托人耗费巨资建设了养殖设施及附属物、购置了专业养殖设备、购买了蛋鸡,多年来养鸡场经济效益可观。本案被告为:沁水县人民政府。 根据被告的安排部署,沁水县郑村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24日向各村、各有关站所下发《郑村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郑政发[2017]10号)称,为落实国务院《“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2017年底…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团山镇拥有合法房屋用于经营养殖业。据政府称,因“襄阳环线提速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房屋,因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2020年9月X日,襄阳高新环线提速项目团山征迁指挥部对委托人作出了《自行清障通知书》,限委托人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两日内,自行清除仇家沟流域陆寨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所构筑的房屋,并称如逾期未清除,襄阳高新环线提速项目团山征迁指挥部将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本人承担。 起诉认为,襄阳高新环线提速项目团山征迁指挥部作出上述《自行清障通知…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绍兴市越城区天光桥xx室拥有合法房屋一处。被告因北海片区19号地块(八七一厂宿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房屋。本案被告为: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7日,在委托人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越城区北海街道办事处即委托拆迁公司将连接委托人房屋的网线拽断,致使委托人房屋处于断网状态。同时,将委托人房屋所在小区开放的两个出入口用围挡、建筑垃圾等封堵。上述违法断网、堵路的行为明显是逼迫委托人搬迁的手段,严重违反《物权法》、…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银川市兴庆区103省道以南、长河大街以西、青银高速公路以北(原灵武市临河镇横城村)拥有328.2亩土地,该地上有房屋、围墙、深井、拦水坝、羊圈、地坪、阀门井、管道沟槽、树木等多种财产财物。本案被告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3日,被告针对委托人作出银兴政征补[2020]3号《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称,经滨河新区管委会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未达成补偿协议,现作出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书》。 委托人认为,被告作出的上述《征收补偿决定…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拥有合法房屋。 2019年3月X日,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温鹿综法限拆字[2018]第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委托人的上述房屋为违法建筑,责令委托人限期3日内自行拆除。 诉讼认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委托人限期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以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被告,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温鹿综…
诉讼事由:2013年1月X日,委托人与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大西铁路拆迁安置房安置合同》,并经临渭区辛市镇X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合同约定将委托人的宅基地置换成120平米的商品房(宅基地使用权仍归委托人),交房时间为2015年X月,期间过渡费每年一万元。委托人已经依约将宅基地交付给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支付2014年度过渡费后就一直拖欠过渡费至今,并且至今未向委托人交付房屋。后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起…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临海市东塍镇拥有合法承包地。据政府称,因“杭绍台铁路临海段工程”项目需要征收委托人的承包地。 2020年3月X日,委托人承包地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强制推毁,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据了解,2017年10月X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浙发改基综[2017]X号《金甬铁路、杭绍台铁路、杭温铁路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涉案征收项目“由沿线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征迁实施工作”,且临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杭绍台铁路临海段工程政策处理有关规定》…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榆垡镇拥有的土地共计25.8亩以及房屋数间、机井三眼,其中翻建、新建共建成了约4100平房屋。 2019年12月X日,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人民政府针对委托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称其建设的约2000平建筑为违法建筑,要求其限期拆除。2019年12月X日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人民政府针对委托人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书》,称将于2019年12月X日对上述建筑实施强制拆除。2019年12月X日上午10点左右,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强行将委托人房屋内的物品拉走,并将委托人的房屋全…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凌海市三台子镇拥有合法承包地,用于经营大棚及葡萄树。 2019年9月X日,凌海市人民政府作出凌政办发[2019]X号《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项目凌海市境内工程征占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公开了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项目凌海市境内工程的征占地拆迁补偿标准情况。委托人的承包地在该征收项目的征收范围内。 2020年3月X日,委托人房屋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未履行法定程序、不符合强制拆除条件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委托人合法拥有的大棚及附着物损毁殆尽,这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雅安市大兴镇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据称,因城市项目建设用地需征收委托人的房屋及土地。但因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据委托人了解,有关部门并未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本次征收,且存在未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未征求被征收人意见、补偿标准严重偏低等违法征收行为,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委托人根据信息公开结果得知,本次征收存在严重的少批多征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为此,委托人于2020年7月X日向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递交了《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雅安市自…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城关回族镇新吾北路西侧各自拥有合法房屋,房屋用于商业经营。该地系宁陵县核心商圈,各种基础设施配套完备,交通十分便利,区位优势明显。本案被告一为:宁陵县人民政府;被告二为: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1日,被告一作出宁政征[2020]第1号《宁陵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决定对县城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区的房屋进行征收。委托人的房屋在上述《宁陵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决定征收的范围之内,系县城旧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户。 2020年6月17日,委托人通过快递方式…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银川市兴庆区103省道以南、长河大街以西、青银高速公路以北(原灵武市临河镇横城村)拥有290亩土地,性质为农业综合开发用地。 2013年7月份开始,银川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银川市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主干道路大整治、大绿化工程项目为名对委托人上述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实施征收拆迁。本案被告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3年下半年,在未给予委托人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委托人上述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即被强制拆除,上述强制拆除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