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委托人系位于晋城市沁水县郑村镇半峪村一家专业化养鸡场,成立于2010年,具有合法经营手续。为生产经营所需,委托人耗费巨资建设了养殖设施及附属物、购置了专业养殖设备、购买了蛋鸡,多年来养鸡场经济效益可观。被告为:沁水县郑村镇人民政府。 委托人因不服被告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的《郑村镇人民政府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告知书》,依法向沁水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沁水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12日作出沁政复决字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沁水县郑村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应城市拥有合法商铺,用于经营商店。据政府称,因古盐路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商铺,因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2018年11月X日,委托人经营的商铺被拆除,为此委托人诉至法院,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12月X日作出(2019)鄂09行初X号行政判决,确认应城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X日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违法。该判决业已生效。 2020年2月X日,委托人向邮寄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应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委托人因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应城市人民…
2009年8月X日,委托人在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某小区购买房屋,至2018年1月份前委托人已正常居住了近十年。 2017年10月X日,委托人居住的松庄村被张贴了《松庄村整村拆迁方案》,经了解是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松庄村进行城中村改造,但由于公布的该《拆迁方案》并未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小区部分住户于2018年1月X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但在诉讼期间的1月X日上午10时许,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使用大型挖掘机等工具设备对委托人的私有房产进行了强制拆除…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邵阳市北塔区状元洲街道(新滩镇)磨石社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处。该房屋所使用土地地类(用途)为综合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48-01-16。房屋用于出租、商业经营,经济效益可观。被告为:邵阳市北塔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 2019年11月22日,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邵阳市资江北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北政征字[2019]1号)(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该项目规划蓝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邵阳市北塔区征地和房…
诉讼事由:委托人系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枣树村村民,具有枣树村户籍,在该村拥有合法土地、房屋。兰溪市人民政府因兰溪市城中村(枣树、后地)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土地、房屋。被告为: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8月24日,被告针对委托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书》称:你要求本机关履行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职责,本机关已于2020年7月13日将拟对你户房屋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相关内容进行事先告知,你收到事先告知书后的陈述申辩意见收悉。根据枣树村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确认:你户…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茂名市茂南区新陂镇拥有合法房屋。 2020年5月X日,茂名市茂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委托人作出了茂南城管执法拆字[2020]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委托人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茂名市茂南区新陂镇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起诉认为,茂名市茂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茂名市茂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茂南城管执法拆字[2020]X号《限期…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温州市鹿城区拥有合法房屋。据称因横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委托人的合法房屋。 2020年5月X日,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温龙综法认字[2020]第X号《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将委托人上述房屋中266.55㎡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诉讼认为,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涉案《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认定委托人房屋为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以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被告,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温州市陈先生等人诉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办事处断电违法一案,将于2020年11月26日9:00,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系温州市鹿城区合法居民。 2020年7月X日9时,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任何通知、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委托人家中电表强制拆除,导致委托人家中电力中断,供电至今仍未恢复,委托人正常的居住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起诉认为,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委托人电表、截断委托人…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温州市鹿城区拥有合法房屋。 2018年8月X日上午7点左右,两百多名不法分子对委托人户及邻里进行驱逐,并强行闯入委托人房屋,将委托人驱逐至房屋楼顶限制委托人的人身自由。与此同时,不法分子使用榔头等器械强行将委托人房屋的大门及厅门等财物砸毁。当日中午12时左右,因委托人激烈抗拒,不法分子才全部撤离现场。至此,委托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时间长达5小时。 此后,委托人向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递交了《立案查处申请书》,后在复议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件中,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拥有合法房屋用于经营养殖业。据政府称,因“襄阳环线提速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养殖场,因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2020年9月X日14时,团山镇人民政府镇长赵海涛、镇党委书记周向民及城管队队长魏相国带队,在未经法定程序、不符合强制拆除条件的情况下,组织大型挖掘机和人员强行将委托人的养殖场拆除,导致委托人的养殖场完全灭失,相关财物也遗失损毁殆尽,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宣城市宣州区拥有合法房屋。据称,因“宣城市宣州区陵阳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需对宣州区双桥街道办事处金阳村茶峡路至青弋江大道的地块进行征收,委托人房屋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因补偿不合理,委托人至今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19年7月X日,委托人房屋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给委托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害。 2020年3月X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行终X号行政裁定,维持了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8行初X号行…
诉讼事由:委托人王先生与王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在灌云县拥有合法房屋,用于经营旅馆。据政府称因农业局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委托人的房屋,因补偿标准过低,委托人未能与政府达成一致协议。 2019年1月X日,灌云县人民政府对委托人王先生作出灌政征补[2019]X号《灌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委托人不服,已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4月X日、2019年5月X日,数十名不明身份人员先后组织大型工程机械将委托人房屋第二层拆除,导致委托人经营的旅馆已无法实际居住使用。 起诉…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武汉市青山区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青山区“三旧”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房屋。 2019年10月X日,青山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作出了青政征补字[2019]X号(之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起诉认为,青山区人民政府作出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依据不足,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向武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青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青政征补字[2019]X号(之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
2019年10月X日,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秦皇岛中冶夏都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委托人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申请行政裁决一案作出了秦住建拆裁字[2019]第X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如被申请人选择货币补偿,申请人按X元人民币的价格予以补偿;二、如被申请人选择产权调换,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X村返迁安置区域内,套型面积分别为X平方米住房一套、X平方米住房一套,合计二套返迁安置房屋,安置房补差款按《补偿方案》的有关规定结清差价;三、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温州市鹿城区拥有合法房屋。 2020年8月X日,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办事处作出温鹿双屿强拆决字[2020]第X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于2020年9月X日上午X时X分起,对委托人上述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并在决定书中载明:“2020年7月X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责成书》(温鹿政强责字[2020]X号)”,责成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办事处对上述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根据最高院观点,如果强制执行决定是由被责成的部门作出,责成行为效果外化的,则当事人可以该部门…
诉讼事由:2020年10月X日,委托人收到了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作出的高公(白)行罚决字(202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2020年10月X日X时许,委托人因解决其X厂拆迁等问题,采取用车辆阻挡的方式阻挡施工,处警民警多次劝导挪车不得阻挡施工,该X拒不配合,致使工地无法施工,决定给予委托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起诉认为,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
诉讼事由:委托人是祁县的居民,在X镇拥有合法房屋一处。 2019年8月X日,祁县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作出了祁县房征补字[2019]第X号《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起诉认为,祁县人民政府作出该补偿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祁县房征补字[2019]第X号《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判令其依法重新对委托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宣城市区拥有合法房屋。 2020年4月X日X时许,宣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多辆公务车辆和大量公务人员将委托人房屋围住,午时,宣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人员撬锁闯入委托人家中,并对委托人实施控制,随后使用大型机械将委托人前述房屋强制拆除。 起诉认为,宣城市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其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经委托人允许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宣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X日强…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宁陵县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旧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房屋。 2020年8月X日,宁陵县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作出了宁政征[2020]第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起诉认为,宁陵县人民政府作出上述补偿决定事实依据不足,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宁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宁政征[2020]第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判令其依法重新对委托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临海市东塍镇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杭绍台铁路临海段工程”项目需要征收委托人的房屋。2019年4月X日,委托人在不了解征收项目合法性、未看到依法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与临海市东塍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2019年12月X日,委托人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获悉涉案征收项目并未依法进行征地报批程序。诉讼认为,在签订协议时,涉案地块并没有被依法征收,原临海市东塍镇人民政府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若按该协议对委托人进行补偿,将会极大地降低委托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