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变集体土地用途的租赁合同为何无效?

    改变集体土地用途的租赁合同为何无效? [案情] 3年前,原告王某、陈某分别与被告某灯具厂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出租土地6.5亩和3亩,租期10年,每年每亩租金800元,用于建设灯具厂。此后,被告新建了厂房并投产。由于近年来农副产品价格上涨,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增加租金,但被告以按合同约定而拒绝,为此,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返还土地。 [分歧] 如东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租赁合同,并已履行多年,租赁合同合法…

    2020-8-5
  • 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享有何种权利?

    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享有何种权利? 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国家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时,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补偿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获得安置的权利。《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

    2020-8-5
  • 乡镇企业建设如何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乡镇企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乡(镇)办企业使用本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使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组办企业使用本村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这就规定,今后,乡镇办企业不能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也不能使用村民组所有的土地。但是,村或村民组可以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办企业。除此之外,兴办乡镇企业也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办企业,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

    2020-8-5
  • 孙事龙: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林某强等诉土地补偿费及其他收益分配纠纷案 裁判要旨 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依据是: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口,而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没有享受其他基本社会福利保障。 案情 林某强的祖辈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石头村居住。1999年8月,经石头村村委会同意,林某强、彭某珍一家二口从遂溪县下山仔村迁入石头村,户籍登记为石头村的常住农业户口,下山仔村因此已将其家庭承包的土地收回。此后,林某强、彭某珍一直在石头村生产和生…

    2020-8-5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 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主要是指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我国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取得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分配方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的规定,对于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因此,村民委员会在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同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

    2020-8-5
  •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程序和补偿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程序和补偿 一、征地的含义 征地,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

    2020-8-5
  •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如何使用集体土地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包括:乡村级道路、乡村级行政办公、农技推广、供水排水、电力、电讯、公安、邮电等行政办公、文化科学、生产服务和共用事业设施,公益事业包括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所)、敬老院等教育、医疗卫生设施。这些设施无论是使用本集体所有,还是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过批准都是允许的.即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可以使用村或村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可以使用村民组或其他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

    2020-8-5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如何分配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如何分配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农村中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三项费用经政府审核发放到村集体后,哪些费用应分配到村民手中?哪些村民享有请求分割的权利?实践中,为征收补偿费发生纠纷的案例很多。为此,笔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加以论述,希望使农民朋友对些问题能够深入…

    2020-8-5
  • 农村土地征收的有关问题的分析

      农村土地征收的有关问题的分析 宅基地被政府征收后的补偿安置问题,由于国家无统一规定,造成一些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超越宪法精神,无视集体经济组织的物权所有权人和农民的合法权利。 目前,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征用后的安置补偿的法律直接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该条规定:征用宅基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由于该条款规定的太笼统,以致实践中,对宅基地征用后的安置补偿,只能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

    2020-8-5
  • 常州打响盘活存量用地攻坚战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召开全市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工作会议,明确年底前对未供未用和供而未用两类存量土地的处置率必须达到100%,盘活使用率必须达到60%。 会上,常州市成立了以分管市长为组长的存量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存量土地处置的工作目标、工作要求、责任考核进行了部署,同时颁发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工作的通知》,明确今年年底前对未供未用和供而未用两类存量土地的处置率必须达100%,盘活使用率必须达到60%。市政府将在年底对各辖市、区的处置情况进行考核,对处置工作得力、完成任…

    20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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