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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改革
摘要:长期以来中国是依靠行政手段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不是依据市场手段从农民手中购买土地。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最大缺陷是征地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土地市场价格,严重损害农民经济利益。必须按照市场公平原则,把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改为土地征购制度,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利益。 关键词:土地征用制度;缺陷;改革 中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存在许多弊端,其中最主要的是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土地市场价格,严重侵害农民经济利益。所以,必须对现行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进行改革。 一、农村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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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肥 民富 村美
近日,笔者来到了山东省青州市东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的黄楼镇迟家村。放眼望去,田成方,林成行,沟成网,房成排,一幅错落有致、动静相宜的新农村景观呈现在人们面前。 青州市东坝项目区是山东省第二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项目拆旧区分布在黄楼、何官、高柳、弥河、庙子等五个乡镇。项目总投资1131.32万元,复垦面积636亩,新增耕地623亩,修建田间道路3000多米,新挖排水沟2500多米。 项目实施区之一的高柳镇闫河村村民告诉笔者:“项目实施前,村里房屋破旧,道路坑坑洼洼。项目实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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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偿制度
【内容提要】我国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及补偿制度存在缺陷,实践中征地和补偿过程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农民的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由此激发了大量社会矛盾。如何来完善现有的征地和补偿制度,如何做到确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 集体土地 征地 征地程序 权益 补偿 救济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土地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农村集体土地不断地被征用。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土地法规存在着缺陷,在征地及相关的补偿等过程中引发了众多问题。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农民是弱势群体,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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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法律问题探析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律问题探析之一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推进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由征用转为国家建设用地,如何规范土地征用补偿,确保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关系到构建我国和谐社会及农村稳定的大事。由于现行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实际操作中存在的混乱与偏差,使得因征地纠纷而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与日俱增,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严重社会问题。本文就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和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对策,以供参考。 一、农村土地征用及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现行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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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我国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两种,一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所有权的转移,它是国家因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强制性地将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并对集体组织进行补偿的行为。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弊端 (一)“公共利益”缺乏明确界定 土地征用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公益目的而抵偿取得非国有土地和个人土地的行为,行政征用权的行使仅限于公益目的,非公益目的需要用地,只能通过市场购买。《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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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三种模式
1.南海模式。上个世纪90年代初,广东南海农民到非农产业就业的比重大为增加,出现大量弃耕和抛荒现象,当地农民和外地企业纷纷办厂,土地需求量大大增加。1992年春,南海罗村镇下柏管理区经反复研究,最终将辖区农民的土地集中起来,划分为农业保护区和工业开发区及群众商住区,依此实施一定规划和经营。同时将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到在农民土地上兴办的企业,农民参与按股分红,农地转成非农用地的级差收益按照51:49的比例在集体和农民之间分成。企业租用农民的土地,一亩地每年几千元,且预交三到五年,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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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被征收可得到哪些补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如下费用: 1 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2 安置补助费;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4 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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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程序应当如何进行?
(1)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填写申请书,交验有关变更土地证 件;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和实地验证; (3)经审查批准变更,更换或更改有关土地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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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让土地收入回到农民手中
目前,地方财政越来越依赖土地出让金,甚至成为地方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有些地区比例甚至高达60%以上,形成所谓“土地财政”问题。目前,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支出都极不规范。相当多地方政府用其直接支付征地成本及各种税费,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甚至干脆用于行政开支和腐败消费。 要扭转这一局面,“不妨调整一下思路”。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认为,今后,为了避免地方政府在计算征地成本的时候“搞猫腻”,可用“土地出让总价款”代替“土地出让纯收益”概念,在收支管理上,地方“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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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是否可以作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案情介绍】 本案双方当事人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Y乡D村(下设8个村民小组)(以下简称“D”村)中的第四村民小组与其余七个村民小组。争议地位于D村内,双方都主张争议地的所有权。争议土地位于D村,东至呼大公路西侧,南至学和渠,西至学校路东第一土圪愣,北至张永珍店门前东西大路,面积为276.8亩,土地四至界限清楚。土改时期,争议土地内的部分土地曾分配给D村第四村民小组。1988年以前,该宗地大部分为天然草地,少部分为旱地,D村村民断断续续在其上耕种。1988年,D村村委会曾组织该村村民在此种植柠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