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女士在莆田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及工具间。被告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未经原告同意情况下,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原告林先生在莆田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及工具间、附属房。
原告蔡女士在莆田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及柴火间,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任何补偿安置协议且未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丁先生三人系绍兴市越城区居民,在绍兴市越城区某处拥有合法房屋,因当地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丁先生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唐女士二人在武汉市洪山区某街道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21年1月11日,洪山区xx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将唐女士二人的房屋强制拆除,致使唐女士二人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唐女士二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7月28日,原告与福海县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管理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一份,合同约定采用实物安置补偿
原告王先生三人在宿州市萧县xx镇拥有经营性用房及承包地。据政府称,原告的房屋及承包地被纳入到“xx治理项目”的征收范围内。但因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原告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康女士在北京市东城区某胡同拥有住房一处,该大院内道路狭窄、凹凸不平,给原告及家人道路出行带来较大不便及安全隐患,故基于人身安全等原因考虑,原告在2024年4月23日对房屋进行室内装修的过程中,在原告房屋外墙开了门洞并安装了一扇防盗门作为消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