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8月签订了一份因灾停业善后处理的《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原告分批向第三人支付款项。后因被告及第三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财产受到巨大损失。
原告等人系武汉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因某村综合改造项目,需对原告等人的上述房屋实施拆迁。后续在案涉项目中,征收人员陆续实施了多次违法强拆行为。
被上诉人李先生在晋中市拥有合法房产,该房产于2017年被纳入该片区的征收范围。
申请人苗先生在东海县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03年案涉地块启动拆迁,其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
上诉人刘先生曾向被上诉人一深圳证监局邮寄递交了《查处申请书》,深圳证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
原告梁女士在莆田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及工具间。被告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未经原告同意情况下,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原告林先生在莆田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及工具间、附属房。
原告蔡女士在莆田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及柴火间,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任何补偿安置协议且未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重大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