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先生曾向被上诉人一深圳证监局邮寄递交了《查处申请书》,深圳证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
原告梁女士在莆田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及工具间。被告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未经原告同意情况下,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原告林先生在莆田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及工具间、附属房。
原告蔡女士在莆田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及柴火间,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任何补偿安置协议且未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丁先生三人系绍兴市越城区居民,在绍兴市越城区某处拥有合法房屋,因当地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丁先生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唐女士二人在武汉市洪山区某街道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21年1月11日,洪山区xx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将唐女士二人的房屋强制拆除,致使唐女士二人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唐女士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