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呼和浩特市田女士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呼和浩特市田女士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内01行初1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被拆房屋按有关房屋同地段的商品房价格重置价值予以赔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018年6月3日
  • 呼和浩特市李先生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呼和浩特市李先生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内01行初1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被拆房屋恢复原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018年6月3日
  • 阜阳市李先生诉罗某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阜阳市李先生诉罗某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2016)皖1202民初6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李先生与被告罗某某于2009年7月1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50000元并从2009年7月14日起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018年6月3日
  • 常德市张女士等7人复议桃源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常德市张女士等7人复议桃源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常德市国土资源局经审理,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常国土复决字(2016)第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给予答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18年6月3日
  • 菏泽市高先生复议成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违法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菏泽市高先生复议成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违法一案,成武县人民政府经审理,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成政复决字(2016)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成费征字(2016)021-1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18年6月3日
  • 蚌埠市郑女士诉怀远县住建设局不履行拆迁纠纷裁决法定职责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蚌埠市郑女士诉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拆迁纠纷裁决法定职责一案,怀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皖0321行初000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对原告申请房屋拆迁安置行政裁决的法定职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18年6月3日
  • 渭南市王先生复议渭南市城管不履行查处违法建设法定职责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渭南市王先生复议渭南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不履行查处违法建设法定职责一案,渭南市人民政府经审理,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渭政复决字[2016]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责令其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18年6月3日
  • 菏泽市孙女士复议成武县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菏泽市孙女士复议成武县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成武县人民政府经审理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成政复决字[2016]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撤销成武字第伯乐-2015-6806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18年6月3日
  • 菏泽市邵先生复议成武县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菏泽市邵先生复议成武县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成武县人民政府经审理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成政复决字[2016]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撤销成武字第伯乐-2015-6645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18年6月3日
  • 盐城市王先生诉大丰市公安局行政强制纠纷再审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盐城市王先生诉大丰市公安局行政强制纠纷再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盐行再终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大丰市人民法院(2013)大行诉初字第0004号行政裁定及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盐行诉终字第0007号行政裁定,指令大丰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1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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