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市周先生诉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强拆决定违法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长沙市周先生诉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强拆决定违法案,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湘0112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第141号《违法建(构)筑物强制拆除决定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18年6月3日
  • 长沙市周先生诉雷锋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决定违法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长沙市周先生诉雷锋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决定违法一案,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湘0112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第141号《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决定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18年6月3日
  • 长沙市刘先生等八人诉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查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法定职责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长沙市刘先生等八人诉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查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法定职责一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湘0111行初128号《行政判决书》,责令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18年6月3日
  • 渭南市王先生等三人复议渭南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渭南市王先生等三人复议渭南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审理,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陕建复决字[2016]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2018年6月3日
  • 襄阳市宋先生诉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法定职责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襄阳市宋先生诉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法定职责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鄂襄阳中行终字第0017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城行初字第00024号行政判决,发回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018年6月3日
  • 襄阳市宋先生诉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不履行查处违法行为法定职责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襄阳市宋先生诉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不履行查处违法行为法定职责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鄂襄阳中行终字第001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城行初字第00025号行政判决,发回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018年6月3日
  • 马鞍山市秦女士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马鞍山市秦女士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一案,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皖05行初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对秦铁文户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18年6月3日
  • 桂林市邓先生诉桂林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违法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桂林市邓先生诉桂林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违法一案,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桂0311行初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桂林市规划局2016年1月19日作出编号为市规行决字[2016]雁第01号《广西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18年6月3日
  • 开封市崔先生复议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开封市崔先生复议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开封市人民政府经审理,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汴政复决[2016]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被申请人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重新审查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2018年6月3日
  • 郴州市李女士诉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违法征收法定职责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郴州市李女士诉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违法征收法定职责一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湘10行初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核实、处理法定职责。

    201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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