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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拒绝履行补偿职责,被征收人应怎么办?
孙先生在XX市XX区XX社区二组拥有合法养殖场。据政府称,因XX区2017年度第XX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需征收孙先生的养殖场,因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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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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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应该怎么办?
朱先生等人在宿迁市某区小商品市场各自拥有合法商业用房,用于商业经营,经济效益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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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征迁领域中公民的控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此可知宪法已明确控告权是我国公民所拥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征迁领域中时常涉及权利对于公权力的监督制约,若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后,往往会涉及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那么此时就监察机关的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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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从哪些方面寻找违法点?
土地征收中,由于被征收人是普通老百姓,可能会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未果并在政府作出裁决后,可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找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存在的违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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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有什么权利救济途径?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情况时常发生,那么被征地农民有何权利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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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中的房屋被强拆,按违法建筑赔偿合理吗?
胡先生合法拥有的500多平方米的经营场所已纳入了征收范围,因补偿标准太低,一直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协议。2019年9月,上述房屋却被县政府强制拆除,生产机器、电器、家电、办公桌椅等完全被损坏丢失,木材半成品也全部丢失,因县政府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给胡先生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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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迟迟不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该如何救济?
陈某在福建省龙岩市某街道拥有房屋一处,无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一致,均为70多平米。2013年6月,市政府以茶业综合体项目实施征收发布了征收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陈某房屋在该项目的征收范围内。2013年8月,陈某与征收部门住建局协商一致,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确定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该协议签订后,住建局向陈某支付了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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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被纳入国有土地征收怎么办?房屋征收通告是否可诉?
2015年,家住河南省xx市的周先生看到了市政府作出的《关于市城区市政重点工程xxx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该通告主要内容为:经政府研究,决定对xx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所涉及的房屋实施征收,周先生所拥有的土地及房屋即处在上述征收范围之内,市政府同时还公布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对征收范围、征收时间、被征收人的确认、房屋土地用途的认定及补偿安置标准、搬迁费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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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可诉性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