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被纳入国有土地征收怎么办?房屋征收通告是否可诉?
一案情简介
2015年,家住河南省xx市的周先生看到了市政府作出的《关于市城区市政重点工程xxx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该通告主要内容为:经政府研究,决定对xx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所涉及的房屋实施征收,周先生所拥有的土地及房屋即处在上述征收范围之内,市政府同时还公布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对征收范围、征收时间、被征收人的确认、房屋土地用途的认定及补偿安置标准、搬迁费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周先生不服征收通告及补偿安置方案,于是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维持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通告》及《补偿安置方案》。周先生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究竟征收通告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周先生的房屋及土地是否能被征收呢?
二、以法释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首先,本案中涉诉的征收通告虽是一种告知行为,但同时该通告也是政府征收决定的载体,因此,该通告是可以提起诉讼的。而《征收补偿方案》是政府对征收补偿事项作出的处分行为,必然涉及被征收人的物权权利和义务,征收补偿方案所公示的主体是特定的人,因此,征收补偿方案也是可诉的。
其次,本案中市人民政府以其当时进行调整补偿标准故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作为逾期举证的正当事由,该理由明显不属于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正当事由,因此其延期举证的理由不成立,依照法律规定本应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另外,关于周先生所诉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补偿安置方案第15条明确规定“片区改造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使用人,参照本方案执行”,但如前所述,本案中市政府实际上并没有提供涉诉的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的证据,故该项规定于法无据。根据周先生提供的房屋土地证书以及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仍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调整,因此,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补偿安置方案中的第15条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明显违法。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确认市人民政府作出的《xx市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部分违法,周先生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最后,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作为被征收人首先要确认的就是房屋的性质与房屋是否处于被征收范围内,并合理审查征收中的法定程序,避免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