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应该怎么办?

朱先生等人在宿迁市某区小商品市场各自拥有合法商业用房,用于商业经营,经济效益可观。

2018年3月28日,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称决定对朱先生等人房屋所在的小商品市场周边地块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朱先生等人不服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征收的行政行为,向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市政府确认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

市政府受理朱先生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为由,决定维持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

朱先生等人认为,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市政府作出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犯了他们的的合法权益,遂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征收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该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组织论证并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区政府亦履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公布安置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意见、修改公布安置补偿方案等相关程序,但作为棚户区改造或旧城区改建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优先满足被征收人的房屋产权调换需求,应在原地或就近提供安置房屋,以保障被征收人产权调换选择权,而区政府所作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没有提供明确安置房屋供被征收人作产权调换选择,该做法明显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客观上剥夺了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故区政府所作的涉案房屋征收决定构成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房屋征收工作已进展过半,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实际履行到位,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该房屋征收决定不宜撤销。市政府依法受理了朱先生等人的复议申请,经调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予送达,行政复议程序合法,但其复议维持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则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确认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同时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朱先生等人的合法权利得以维护。

北京在明律师团队李顺华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一定要积极主动行使法团队赋予的权利,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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