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襄阳市陈先生诉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襄阳市陈先生诉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5)鄂襄城行初字第000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18年6月3日
  • 襄阳市汪先生诉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襄阳市汪先生诉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5)鄂襄城行初字第000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18年6月3日
  • 马鞍山市秦女士诉马鞍山市雨山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审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马鞍山市秦女士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审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皖行终17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马行立初字第00020号行政裁定,本案由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018年6月3日
  • 蚌埠市郑女士诉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裁决法定职责二审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蚌埠市郑女士诉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裁决法定职责二审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皖03行终1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行初字第00043号行政判决,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018年6月3日
  • 鞍山市杨先生诉鞍山市人民政府、鞍山市立山区人民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鞍山市杨先生诉鞍山市人民政府、鞍山市立山区人民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5)鞍行初字第0017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对原告承包地上的生产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018年6月3日
  • 通辽市金先生诉通辽市规划局违法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通辽市金先生诉通辽市规划局违法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5)通行终字11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5)扎鲁行初立字第13号行政裁定,指令扎鲁特旗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18年6月3日
  • 通辽市金先生诉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查处违法施工法定职责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通辽市金先生诉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查处违法施工法定职责一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内05行终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5)扎鲁行初立字第17号行政裁定,指令扎鲁特旗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18年6月3日
  • 郴州市周女士复议郴州市国土资源局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不作为一案胜诉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郴州市周女士复议郴州市国土资源局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不作为一案,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经审理于2016年3月3日作出湘国土资复决字[2016]第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2018年6月3日
  • 郴州市黄先生复议郴州市国土资源局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不作为一案胜诉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郴州市黄先生复议郴州市国土资源局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不作为一案,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经审理于2016年3月3日作出湘国土资复决字[2016]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2018年6月3日
  • 呼和浩特市张先生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强征强占承包地一案胜诉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呼和浩特市张先生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强征强占承包地一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行初字第00035号行政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6)内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01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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