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呼和浩特市李先生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强征强占承包地一案胜诉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呼和浩特市李先生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强征强占承包地一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行初字第00028号行政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6)内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018年6月3日
  • 郴州市邹先生复议郴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不作为案胜诉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郴州市邹先生复议郴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不作为案,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经审理,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湘国土资复决字[2016]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依法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018年6月3日
  • 蚌埠市郑女士诉怀远县人民政府强拆违法一案胜诉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蚌埠市郑女士诉怀远县人民政府强拆违法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皖行终字第0039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蚌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指令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018年6月3日
  • 长沙市戴先生、戴女士复议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信息公开违法一案胜诉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长沙市戴先生、戴女士复议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信息公开违法一案,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经审理,于2016年2月4日作出长国土资复[2015]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作出的岳国土资函[2015]123号《关于戴海冰、戴小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018年6月3日
  • 深圳市容先生诉深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违法征收房屋法定职责一案胜诉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深圳市容先生诉深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违法征收房屋法定职责一案,深圳市人民政府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30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018年6月3日
  • 深圳市容先生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胜诉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深圳市容先生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1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018年6月3日
  • 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纠纷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郑女士诉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龙行初字第000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皖国土资复决字(2015)第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予以答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018年6月3日
  •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一起不服不予受理裁定上诉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王女士诉长沙市雨花区征地办公室、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行政确认上诉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791号《行政裁定书》,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行立初字第00039号行政裁定,指令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得以维护。

    2018年6月3日
  • 安徽省铜陵市孙先生诉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二审案胜诉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安徽省铜陵市孙先生诉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二审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皖行赔终字第00021-2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018年6月3日
  • 通辽市金先生复议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胜诉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通辽市金先生复议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通辽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通政复决字[2015]第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作出答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01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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