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蚌埠市郑女士诉怀远县住建设局不履行拆迁纠纷裁决法定职责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蚌埠市郑女士诉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拆迁纠纷裁决法定职责一案,怀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皖0321行初000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对原告申请房屋拆迁安置行政裁决的法定职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18年6月3日
  • 渭南市王先生复议渭南市城管不履行查处违法建设法定职责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渭南市王先生复议渭南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不履行查处违法建设法定职责一案,渭南市人民政府经审理,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渭政复决字[2016]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责令其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18年6月3日
  • 菏泽市孙女士复议成武县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菏泽市孙女士复议成武县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成武县人民政府经审理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成政复决字[2016]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撤销成武字第伯乐-2015-6806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18年6月3日
  • 菏泽市邵先生复议成武县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菏泽市邵先生复议成武县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成武县人民政府经审理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成政复决字[2016]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撤销成武字第伯乐-2015-6645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18年6月3日
  • 盐城市王先生诉大丰市公安局行政强制纠纷再审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盐城市王先生诉大丰市公安局行政强制纠纷再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盐行再终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大丰市人民法院(2013)大行诉初字第0004号行政裁定及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盐行诉终字第0007号行政裁定,指令大丰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18年6月3日
  • 蚌埠市郑女士诉怀远县人民政府强拆违法案胜诉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蚌埠市郑女士诉怀远县人民政府强拆违法一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皖03行初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15日拆除原告郑颖经营的怀远县上洪苗圃场的行政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018年6月3日
  • 长沙市周先生诉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作出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决定违法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长沙市周先生诉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作出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决定违法一案,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湘0112行初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镇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第7号《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决定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018年6月3日
  • 桂林市邓先生诉桂林市雁山区城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桂林市邓先生诉桂林市雁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一案,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桂0311行初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桂林市雁山区城市管理局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雁山城管政强执决字[2016]4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被告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雁复决字[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018年6月3日
  • 余先生诉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不履行查处违法行为法定职责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余先生诉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不履行查处违法行为法定职责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苏0903行初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提交的立案查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018年6月3日
  • 石家庄市任女士复议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石家庄市任女士复议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经审理,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说明》,责令被申请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1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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