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原市薛先生诉太原市城管、镇政府、国土局限期拆除违法二审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太原市薛先生诉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迎泽区分局、太原市城乡规划局迎泽分局、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人民政府、太原市国土资源局迎泽分局限期拆除违法二审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晋01行终20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6)晋0110行初55号行政裁定书,指令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018年6月3日
  • 聊城市张先生复议高唐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村务公开不作为职责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聊城市张先生复议高唐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村务公开不作为职责一案,聊城市人民政府经审理,于2016年1月16日作出聊政复决字(2016)第1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高唐县人民政府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履行对高唐县人和办事处大田村委会村务公开情况的调查核实及答复职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018年6月3日
  • 武汉市李女士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违法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武汉市李女士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违法一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鄂0102行初1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于2016年3月9日对原告作出的武规土资规信答字第(20160073)号《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针对原告申请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武昌国用[私2000]字第0218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的批准文件及土地出让合同…

    2018年6月3日
  • 呼和浩特市吴先生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呼和浩特市吴先生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内01行初11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被拆房屋按有关房屋同地段的商品房价格重置价值予以赔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018年6月3日
  • 呼和浩特市徐先生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呼和浩特市徐先生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内01行初1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被拆房屋按有关房屋同地段的商品房价格重置价值予以赔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018年6月3日
  • 呼和浩特市田女士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呼和浩特市田女士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内01行初1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被拆房屋按有关房屋同地段的商品房价格重置价值予以赔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018年6月3日
  • 呼和浩特市李先生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呼和浩特市李先生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内01行初1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被拆房屋恢复原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018年6月3日
  • 阜阳市李先生诉罗某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阜阳市李先生诉罗某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2016)皖1202民初6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李先生与被告罗某某于2009年7月1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50000元并从2009年7月14日起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018年6月3日
  • 常德市张女士等7人复议桃源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常德市张女士等7人复议桃源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常德市国土资源局经审理,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常国土复决字(2016)第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给予答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18年6月3日
  • 菏泽市高先生复议成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违法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菏泽市高先生复议成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违法一案,成武县人民政府经审理,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成政复决字(2016)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成费征字(2016)021-1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1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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