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案例:母亲签了拆迁协议,就能直接拆掉儿子分户后的房子?庭审激烈攻防,法院判强拆违法

案号:(2026) 浙 0113 行初 12 号

在农村拆迁中,有一种常见争议:子女已经分家分户,公安也办理了独立户口本,但宅基地没有重新审批,征收部门往往据此把父母子女认定为 “一户”,只和父母签订补偿协议,随后直接拆除子女名下房屋。杭州某区这起行政诉讼案,把这类矛盾完整呈现到法庭上。双方围绕 “分户是否有效、亲属签字能否代表、协议签约能否强拆” 展开激烈交锋,法院最终判决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微信图片_20230818181709.jpg

案件背景:分家分户,却被认定为 “同一宗宅基地”

夏先生是杭州某区某社区村民。2020 年,家庭签订正式《分家协议书》,老宅天井北侧一间三层房屋明确归夏先生所有。此后,夏先生凭分家协议在公安办理分户,拥有独立户口本,门牌号为某 XX 号,一家四口单独成户;其母亲保留原户,双方各有户口本,房屋相邻但权属已通过析产分割。

某社区启动集体土地搬迁征迁后,街道办出台补偿实施方案。街道核查认为,夏先生母子的房屋虽有两个门牌号、两本户口本,但仍位于同一宗宅基地之上,且夏先生分户后未单独审批新的宅基地。据此,街道将母子认定为同一补偿家庭,要求合并补偿。

夏先生不认可该补偿方案,一直未签字。随后,街道直接与夏先生母亲协商,将某 XX 号房屋一并纳入补偿安置协议,并把夏先生一家四口列为安置人员。协议签订后,补偿款项打入夏先生母亲账户。

夏先生始终未在补偿协议上签字,也未授权母亲代为处分自己名下房屋。2025 年 10 月 30 日,街道组织人员对某 XX 号房屋实施拆除,屋内家具及生活用品大量损毁。房屋被拆后,夏先生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

法庭交锋:街道办提出三层抗辩,试图证明拆房合法

庭审中,街道办出庭应诉,并提交测绘报告、补偿协议、付款凭证、腾空通知等证据,形成较为完整的抗辩链条。

抗辩一:公安分户不等于拆迁补偿分户

街道办认为,案涉房屋虽有独立门牌号和公安分户登记,但仍位于同一宗宅基地内,且夏先生未单独取得宅基地审批。根据当地拆迁补偿政策,一宗宅基地原则上按一户认定,因此母子应当合并补偿。

也就是说,街道办的核心逻辑是:户口本可以分开,但宅基地分不开;拆迁补偿是否分户,不能只看公安户籍登记,还要看宅基地使用权审批情况。

抗辩二:母亲作为家庭代表签约,补偿权益已包含夏先生一家

街道办提交补偿安置协议和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协议已将夏先生夫妻及两个孩子列为安置人员,案涉房屋面积也已纳入补偿范围。夏先生母亲作为家庭长辈签字,代表整个家庭对补偿方案的认可。即使夏先生本人未签字,其安置利益也已经得到保障。

抗辩三:协议已签、款项已付,拆除属于协议履约行为

街道办进一步提出,案涉项目属于公共利益需要,母亲已签约,补偿款也已支付,街道已履行协议义务。因房屋未按通知腾空,街道对已签约房屋实施拆除,属于协议履行行为,并非违法强拆,请求法院驳回夏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四步质证反驳,直击案件关键

面对街道办的证据链,原告律师没有单纯纠缠补偿金额,而是围绕 “民事权属、代理权限、行政强制权、举证责任” 四个层面展开反驳,逐步撕开对方抗辩逻辑。

第一招:区分 “户籍分户”“宅基地分户” 和 “房屋财产权属”

律师当庭认可,拆迁补偿安置资格可以依法审查宅基地和户内人口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否定合法分家析产的民事效力。

夏先生基于家庭分家协议取得案涉房屋财产权益,并据此办理独立户口登记。即使案涉房屋仍在同一宗宅基地内,也只能说明拆迁补偿安置关系需要统筹处理,不能直接推导出街道办可以绕开夏先生,只与其母亲签约并处分其房屋。

律师强调:补偿可以合并核算,但签约主体应当是房屋实际权利人或其合法授权代理人。地方拆迁实施方案不能越权剥夺已经形成的民事财产权利。

第二招:母亲签字不等于有权代理成年子女

街道办主张母亲是家庭代表签约。律师反驳认为,“家庭代表” 不能天然等同于法定代理人。对于成年、独立分户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拆迁协议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必须有明确授权或事后追认。

本案中,夏先生从未授权母亲代签补偿协议,事后也明确拒绝追认。因此,即使母亲签订了协议,该协议也只能约束签字人,不能当然对夏先生产生法律约束力,更不能成为拆除夏先生房屋的合法依据。

第三招:签协议、收补偿款,不等于获得强制拆除权力

这是本案最关键的争议焦点。

律师提出,行政强制必须有法律授权。即使补偿协议成立,也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取得自行强拆的权力。如果被拆迁人拒绝自愿交房,街道办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而不能直接组织人员拆除房屋。

协议签订和款项支付,最多只能证明双方就补偿问题达成过部分约定,但不能凭空转化为强制拆除权。街道办在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拆房,本质上是自行实施强制拆除,违反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第四招:街道办不能证明房屋系自愿移交,应承担不利后果

庭审中,街道办提交了向夏先生母亲送达的《腾空拆除通知》,但未提供夏先生本人签收的文书,也没有夏先生自愿腾空、自愿交房的确认材料。

律师指出,根据行政诉讼举证规则,街道办主张拆除属于协议履行或自愿交房后的拆除,就必须举证证明房屋权利人已自愿交付房屋。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街道办曾向夏先生母亲发送通知,不能证明夏先生同意腾空或自愿移交房屋。

特别是房屋拆除时,屋内仍有大量家具和生活用品,进一步说明房屋并非经过权利人自愿清理后移交拆除。

法院判决: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

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原告律师的核心意见。法院认为,街道办虽与夏先生母亲签订了包含案涉房屋在内的补偿安置协议,但并不能据此取得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在夏先生未授权母亲签约、未自愿交付房屋,且街道办未提供合法强制执行依据的情况下,直接拆除案涉房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街道办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对夏先生案涉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街道办承担。1789625754688026.jpg

案件启示

1.公安分户不等于拆迁补偿分户,但分家析产权益仍受保护。 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审查宅基地和安置资格,但不能以此完全否定分家协议和独立户口登记形成的财产权益。

2.亲属签字不等于本人同意。 涉及成年、独立分户子女的重大财产权益,拆迁协议不能仅凭 “家庭代表” 身份推定有效,必须审查是否有授权或追认。

3.签了协议、付了补偿款,也不意味着可以直接强拆。 协议履行与强制拆除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没有权利人自愿交房,也没有法定强制执行依据,行政机关自行拆房,仍可能被确认违法。

4.遭遇违法强拆后,可通过诉讼确认违法并进一步主张赔偿。 拿到违法判决后,当事人还可就房屋价值、屋内物品损失等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本案法院胜诉判决书:

本案两位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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