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拆迁收到违法信息公开答复,复议能打赢吗?胜诉案例告诉你

 

,由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代理的浙江省某市X女士与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经某区人民政府依法审理,作出xx政复[2026]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答复,当事人X女士的拆迁信息知情权得到全面维护,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征地拆迁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维权领域的核心优势。

 

案件背景:拆迁信息申请遭变相拒绝,村民知情权受损

X女士系浙江省某村村民,该村因某项目面临拆迁。为核实案涉项目征收合法性、补偿标准合理性,X女士于20259月通过线上方式向某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要求公开拆迁相关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202511月作出xx依复 (2025) 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正式房屋征收决定、风险评估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对其余信息以“材料数量多、涉及他人隐私、公开成本过高”为由,仅允许X女士在202512月某日上午 限时2小时到指定办公室现场查阅、抄录。

X女士认为,该答复变相拒绝履行公开义务,严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便民原则,实质侵害其合法知情权,多次沟通无果后,委托专业律师向xx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策略:精准锁定违法点,紧扣法条筑牢维权依据

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全面梳理申请材料、答复文书、沟通记录及xx区征地拆迁相关规定,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核心条款,精准锁定被申请人答复的三大违法要点,构建完整维权逻辑:

1.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案涉“正式房屋征收决定”由区政府制作并负责公开,街道办无制作与公开职责,依法应适用“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条款告知,却错误适用“信息不存在”条款答复;

2.未尽审慎检索义务、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主张“风险评估信息不存在”,但提交的检索证据仅能证明电子档案检索情况,无法证明纸质档案检索结果,亦未合理解释未制作、未获取该信息的事实;

3.公开形式违法、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对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数量少、不涉及隐私的信息,强行要求现场查阅,不符合“公开成本过高”的法定前提;对分户评估、补偿明细等信息限定2小时查阅时间,变相剥夺申请人信息获取权,与拒绝公开无异。

律师据此明确复议请求:撤销案涉违法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以纸质件或电子数据形式重新作出公开答复,并提交申请截图、答复书、检索证据、调查笔录等完整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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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审理:复议机关查明事实,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xx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后,全面审查案件证据与法律适用,查明关键事实:

案涉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已由区政府公开,街道办无权制作房屋征收决定,不承担该项信息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对“风险评估”的检索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已尽法定审慎检索义务,信息不存在的主张缺乏合理说明;

被申请人区分公开形式不当,限时查阅违背常理,违反便民原则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复议机关最终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违法情形,依法应予纠正。

复议决定:撤销违法答复,责令限期重作

 

律师点评:拆迁信息公开维权,法律核心条款是支持关键

本案是征地拆迁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维权的典型案例,核心价值在于厘清了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法定边界、义务要求与形式规范: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须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区分信息制作与公开主体,不得随意以“信息不存在”规避法定职责;

“现场查阅、抄录”替代申请人要求的纸质 / 电子形式,仅限“危及信息载体安全或公开成本过高”的法定情形,且不得不合理限制查阅时间;

征地拆迁中,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评估报告等信息直接关系村民核心权益,属于应当依法公开的范畴,行政机关不得变相拒绝。

本案得到复议机关支持的关键,在于律师团队精准锁定违法点、严格适用法律条文、完整提交证据材料,通过行政复议高效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为当事人后续拆迁维权奠定坚实基础。

李顺华律师团队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专业过硬,始终秉持“以客户利益为核心”的服务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此次X女士在信息公开案件中得到复议机关的支持,再次印证了李顺华律师团队征地拆迁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维权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维权实力。未来,律师团队将继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更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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