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遇"模糊答复"?胜诉案例告诉你:行政机关不能这样"踢皮球"

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等拆迁安置工作中,不少被安置人会遇到这样的困境:房屋被拆后,行政机关的补偿安置答复含糊其辞,核心权益悬而未决,想维权却不知从何下手。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主任律师代理的北京市昌平区的郝先生的拆迁安置行政复议案胜诉,就为广大被安置人点亮了维权明灯——面对行政机关的"模糊答复",敢于较真、找对路径,就能依法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还原:房屋被拆未获安置,行政答复避重就轻

郝先生先生是北京市昌平区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宅基地,户下4人户口均登记于此,且从未享受过任何拆迁补偿安置待遇。2020年,该房屋被纳入中关村生命科学园三期及"北四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同年9月24日,在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经本人同意且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房屋被强制拆除,屋内物品损毁殆尽,郝先生一家未得到任何安置。

为维护权益,郝先生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提交《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置职责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然而,昌平区政府作出的答复因事实认定不清被北京市人民政府撤销,并责令重新答复。2025年4月30日,昌平区政府再次作出《答复意见书》,仅告知郝先生的安置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已在另一宅基地拆迁安置面积补差中推进,却未对安置方式、具体安置标准等核心问题作出明确说明,郝先生的补偿安置权益仍无实质保障。

无奈之下,郝先生在代理律师的协助下再次提起行政复议。最终,北京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定,昌平区政府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事实认定不清,未能切实回应申请人的核心诉求,依法撤销该《答复意见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胜诉关键:这3个法律要点,被安置人必须掌握

1. 行政机关有明确的补偿安置答复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被安置人提出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行政机关具有作出明确、具体答复的法定职权和义务。本案中,昌平区政府作为法定职责主体,两次答复均未切实解决郝先生的安置核心诉求,明显违反法定职责要求。

2. "模糊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行政机关的答复必须事实清楚、内容具体,明确回应申请人的补偿安置请求,包括安置方式、安置面积、补偿标准等关键信息。像本案中仅以"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正在推进"等模糊表述敷衍了事,未对核心权益作出明确说明的答复,属于典型的"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当被撤销。

3. 民事赔偿不能替代行政补偿安置,二者法律关系不同

昌平区政府在答复中提及,郝先生已就房屋拆除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且法院已判决村委会赔付财产损失,但这并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免除补偿安置职责的理由。民事侵权赔偿解决的是房屋被拆的财产损害问题,而行政补偿安置是被安置人依据拆迁政策应享有的法定权益,二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民事赔偿不能替代行政补偿安置。

律师维权心得:拆迁安置维权,这4点至关重要

作为郝先生的代理律师,结合本案胜诉经验,为广大被安置人总结了拆迁安置维权的核心要点:

明确权益基础:确认自身是否属于合法被安置人,是否已享受过拆迁安置待遇,留存好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户口登记信息、房屋相关材料等,为维权提供事实依据。

警惕"模糊答复":行政机关的补偿安置答复必须包含安置方式、面积、标准、履行期限等具体内容,若答复避重就轻、含糊其辞,本质上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区分法律关系:切勿混淆民事赔偿与行政补偿安置的区别,房屋被违法拆除后的财产损害赔偿,不能抵消行政机关依法应履行的补偿安置义务,二者可并行主张。

专业助力维权:拆迁安置涉及复杂的政策规定和法律程序,行政机关往往具有信息和程序优势,被安置人自行维权难度较大。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能精准识别行政行为的违法点,制定针对性维权方案,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拆迁安置关系到被安置人的安身立命之本,行政机关的每一次答复都应秉持合法、公正、负责的原则,切实保障被安置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正面临房屋被拆后未获安置、行政机关答复敷衍、补偿标准不合理等问题,切勿忍气吞声或盲目维权。欢迎咨询我们,我们将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为您提供全方位的维权指导,帮您精准锁定维权关键点,通过合法程序争取应得的补偿安置权益,让每一份合法诉求都得到切实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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