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能以委托协议的约定甩锅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系列”之十二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听顺华律师来分享,大家好!我是拆迁律师李顺华,本期跟大家分享的是,最高法典型拆迁判例系列之行政机关不能以委托协议的约定甩锅

 

基本案情是这样的,家住河北廊坊的刘先生因其房屋位于北京新机场红线范围内被征收,但补偿问题没有谈拢,结果被拆除公司突然拆除。为此,刘先生向法院起诉征收主体区政府强拆违法,但本案经两审判决均认为,本案是拆除公司误当刘先生的房屋是已签约房屋而拆除,政府没有参与组织,不是市政府的责任,于是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了刘先生起诉,于是刘先生又起诉拆除公司强拆侵权,但经过两审法院审理,又认为先生所诉系因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部门及其委托的拆迁公司给其造成损失的争议,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可笑的局面出现了,刘先生明明房子被拆除了,可是起诉政府和拆除公司均被互相推诿,同一法院裁定竟然前后矛盾


于是,刘先生不得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征地拆迁专项指挥部系廊坊市政府组建,故征地拆迁专项指挥部委托万丰公司实施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廊坊市政府承担。

 

对于廊坊市政府主张,征地拆迁专项指挥部作为甲方与乙方公司在《工程拆除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应在拆迁户签约腾空后,三日内组织人员施工。拆除公司向征地拆迁专项指挥部出具的《拆迁施工沟通函回复》也载明,其作业人员系因误认为刘先生名下的房屋已经签订协议从而进行了拆除。因此,本案应由拆除公司承担违约施工、违法拆除的相关责任,而不应由其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与民事主体之间委托代理的一般规则不同,行政主体虽然可以通过委托方式,来组织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但其法定职责,不能通过委托方式假手他人并推卸责任。本案中,廊坊市政府具有组织实施案涉征地拆迁工作的职责,就意味着其虽然可以委托相关主体具体落实拆迁工作,但也同时要尽到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并承担受托主体实施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廊坊市政府如认为拆除公司超出委托范围实施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国家最终承担,可在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向拆除公司追偿。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行政委托主体要对被委托主体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这一点不同于民事委托行为,也就导致行政委托后,哪怕受委托主体没有按照委托协议实施拆除行为,而是超范围拆除,行政机关依然要对受委托主体的超范围拆除行为承担责任,更何况,所谓的误拆在很大程度上是强拆被起诉后的甩锅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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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详情请查阅2020)最高法行再203《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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