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是否有权利起诉政府征收房屋决定?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系列”之十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听顺华律师来分享,大家好!我是拆迁律师李顺华,本期跟大家分享的是,最高法典型拆迁判例系列之十,承租人是否有权利起诉政府征收房屋决定?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涉及房屋的承租人毫无疑问也要搬迁,那么承租人是否有权对征收决定呢?通过本期案例跟大家说一下

女士北京朝阳区某房屋的承租人。2016年某一天,突然有拆迁人员到家里说这个地方要拆迁了,抓紧时间准备搬迁,裴女士心想,怎么自己住的好好的让搬迁也不谈补偿?但拆迁人员说有法律文件,必须得搬。终于裴女士找到了关于绿化隔离带项目拆迁用地的批文,于是先提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认为裴女士不是房屋土地产权人,无权提起复议,后裴女士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均以与拆迁批复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裁定裴女士无权起诉。裴女士仍然不服,向最高法提请再审。

最高法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与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具有起诉资格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除非承租人在租赁的房屋上有重大添附或者依托承租的房屋依法享有生产经营权,征收行为将会直接造成其在房屋上的重大添附损失或者存在停产停业损失,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承租人依法对征收决定或强制执行行为享有原告资格和复议申请人资格外,一般情况下,作为被征收房屋的普通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存在的仅仅是普通债权债务关系,对政府征收房屋行为通常不具有原告资格和复议申请人资格。因此没有支持裴女士的再审申请。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虽然最为一般承租人的裴女士的再审申请没有获得最高法支持,但从最高法的论述中也可以看出,并非所有承租人都不具有起诉征收决定的资格,如果对承租房有重大添附,比如加建房屋等等,或者依法在屋内生产经营存在停产停业损失,同样具有起诉资格。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大家给我留言评论,我是李顺华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判例详情请查阅最高法2020)最高法行申7667《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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