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时, 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段先生在晋城市沁水县XX镇经营有XX养鸡场,该养鸡场成立于2010年,具有合法经营手续。为生产经营所需,段先生耗费巨资建设了养殖设施及附属物、购置了专业养殖设备、购买了蛋鸡。多年来XX养鸡场经济效益十分可观。

2018年8月X日,XX镇政府向XX镇供电所下发《XX镇人民政府关于对XX养鸡场等3家养鸡场停止供电的通知》,指示其对包括XX养鸡场在内的3家养鸡场停止供电。XX养鸡场于当日被停电,其后一直处于停养、停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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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先生特于2020年5月X日向XX镇政府邮寄递交了《请求恢复供电及养殖申请书》,请求XX镇政府协调XX镇供电所恢复对养鸡场的供电、以使养鸡场恢复养殖、生产,维护其合法权益。

但XX镇人民政府收到段先生向其递交的《请求恢复供电及养殖申请书》之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理,也未向段先生作出任何答复。XX镇政府的上述行为显然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严重侵犯了段先生的合法权益。

为此,段先生以XX镇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X日向沁水县司法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请求确认XX镇政府对其递交的《请求恢复供电及养殖申请书》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XX镇政府对其递交的《请求恢复供电及养殖申请书》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段先生于2020年8月X日收到沁水县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段先生认为,沁水县政府作出上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沁水县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且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2018年8月X日,XX镇政府向XX镇供电所下发《XX镇人民政府关于对XX养鸡场等3家养鸡场停止供电的通知》,对包括XX养鸡场在内的3家养鸡场停止供电,当日予以停止供电。XX养鸡场于2020年5月X日向XX镇政府邮寄《请求恢复供电及养殖申请书》,请求XX镇政府恢复供电和养殖生产。XX镇政府在收到该申请后,未予以处理答复。XX镇政府虽无供电的法定职责,但其向XX镇供电所下发了停电通知,XX养鸡场被停电,XX镇政府在收到XX养鸡扬向其邮寄的《请求恢复供电及养殖申请书》后,未作出答复或者行政处理,导致XX养鸡场未恢复供电,无法养殖和生产,侵犯了XX养鸡场的合法权益,此系先前行为引起的后续义务。XX养鸡场向沁水县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的情形。综上所述,沁水县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沁水县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沁水县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段先生的合法权利得以维护。

北京在明律师团队李顺华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遇到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时不要灰心丧气,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定要善于行使法团队赋予的权利,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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