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房屋征收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应适时作出实质化解纠纷的赔偿结果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系列”之十一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听顺华律师来分享,大家好!我是拆迁律师李顺华,本期跟大家分享的是,最高法典型拆迁判例系列之十一,法院对房屋征收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应适时作出实质化解纠纷的赔偿结果。

家住太原的张先生家被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本想可以高高兴兴的改善居住条件了,但不曾想在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强拆了,屋内物品被毁于一旦,看到自己的家成了一堆废墟,张先生的心情可想而知。于是其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因强拆造成的房屋损失、房屋室内装修损失、地下室损失房屋附属物损失,但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下来,虽然确认强拆违法,但却只判决征收方对张先生进行补偿安置,没有给出直接的赔偿结果。当初就是因为对补偿没有谈拢才被强拆的,没想到被强拆后又回到了征收补偿的原点,自己的利益保障显得遥遥无期,而且补偿多少的决定权又回到了征收方手里。于是,张先生继续向最高法提请再审。

最高法审查认为,在张先生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杏花岭区亦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下强制拆除张先生的房屋,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杏花岭区应当对张玉贵、张保莲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围绕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因房屋征收引发的行政赔偿诉讼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要综合考虑房屋被征收人的意思表示,以保障在赔偿诉讼中通过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赔偿的不同方式弥补其损失。本案中,张先生提出的赔偿请求具体、明确。杏花岭区亦表示已经委托相关房地产资产评估公司就案涉房屋价值损失进行了评估。因此,本案裁判时机已经成熟,人民法院应当在尊重选择货币赔偿权利的基础上,判令杏花岭区政府支付赔偿金,以保障被征收人的的合法权益,从而进一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原审法院责令杏花岭区政府对案涉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的裁判方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予纠正。

我给大家总结一下,在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为了回避激烈的赔偿利益矛盾,往往对征收强拆赔偿案件只判决征收方按照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安置,不作出具体的赔偿结论,而这样的判决对被征收人是不利的,一是赔多少的主动权又回到了强拆者那边,二是会大大拉长被征收人获得实际补偿的时间,导致房屋被强拆后却迟迟拿不到赔偿,而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因此有了最高法的这个判例后,相信会督促地方法院积极履行司法职责,将正义早日还给被违法强拆的人们。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大家给我留言评论,我是李顺华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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