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安置协议未约定安置房交付时间,法院应该判决及时履行安置义务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系列”之十五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听顺华律师来分享,大家好!我是拆迁律师李顺华,本期跟大家分享的是,最高法典型拆迁判例系列之十补偿安置协议未约定安置房交付时间,法院仍应该判决征收方及时履行安置义务

家住海南陵水的榻先生,其房屋早在八年前就被列入拆迁范围,并签定了补偿安置协议,可是八年时间过去了,安置房却迟迟不能交付。于是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一年内履行安置房交付义务。可县政府辩称,过渡期安置房还不具备交房条件,另外安置过渡期为自房屋实际搬迁后次月起至永久安置房入住止,意思是虽然没有交房,但也没有超过约定的过渡期。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都以补偿协议没有约定交房时间为由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对此,榻先生不服两审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经最高法经审理认为,陵水县政府征收拆除了再审申请人的房屋,虽未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交付安置房的时间,但亦有义务及时对再审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且双方当事人在本院询问中也确认安置过渡期限为二年,一、二审判决以双方未约定安置房交付时间及安置房尚未竣工验收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重审期间,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人在村内是否另有住房、安置房建设验收情况等事实予以查明,按照《补偿安置协议》判令陵水县政府及时履行补偿义务,保障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是裁定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虽然因被征收人法律意识不强,没有在补偿安置协议里约定安置房交付时间,但这不意味着可以无限期的拖延交付安置房,而是应该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履行交房义务,如果征收方明显存在迟滞交房行为,仍可以通过诉讼明确征收方的交房责任,从而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大家给我留言评论,我是李顺华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判例详情请查阅(2020)最高法行再114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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