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系位于晋城市沁水县一家专业化养鸡场。
【开庭公告】济南高先生诉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批复一案,将于2024年3月13日14:00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14法庭开庭。(李顺华律师代理)
申请人王先生、马先生等五人分别为历城区某四个小区的业主,小区紧邻山东某公司的阿胶智能制造项目建设地址。
上诉人王先生、王女士二人系父女关系,在宿州市萧县xx村拥有经营性用房及承包地。
原告叶先生在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某村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原告的上述房屋位于宁波市某工程地块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
原告马女士是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原南苑乡东铁营村的村民。
原告在韶关市曲江区某村拥有合法房屋。政府因旧城改造项目需征收原告的上述房屋及土地。原告通过信息公开了解到,该案涉项目并未取得相关征地批准文件。
原告王先生、马先生等五人分别为历城区某四个小区的业主,小区紧邻山东某公司的阿胶智能制造项目建设地址。2023年11月13日被告作出关于某公司的《施工许可证》。
王先生在山东省日照市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23年东港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王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