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制药公司的阿胶智能制造项目要进行扩建,建设地址紧邻原告居住的小区。
原告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某村拥有合法房屋。政府因曲江区府前中路以南旧城改造项目需征收原告的上述房屋及土地。
王先生在山东省日照市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23年东港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王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原告李先生在晋中市榆次区拥有合法房屋,系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的被征收户。
原告陈先生在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北路风情街拥有合法房屋。据称,因人民路海派风情街改造工程项目需对原告的上述房屋实施搬迁。
原告董女士系吉林省辉南县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地,种植玉米。
原告罗女士、缪先生在海安市丹凤路某综合楼4XX 室、2XX室各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2019年,原告的上述房屋被政府纳入到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
原告曹先生在金华市某小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据政府称因涉及xx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原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内,但原告并未与征收单位达成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原告石先生在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xx乡xx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被纳入到“新荣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 的搬迁范围之内,但是因搬迁补偿标准不透明、不合理,原告一直未予签订搬迁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