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穆家峪镇xx村各自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密云区穆家峪镇xx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原告的房屋,北京xx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系该项目的拆迁人。
原告二人在长春市九台区某村拥有房屋五处。2017年,原告上述房屋被纳入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安置不合理等原因,原告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
原告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用于商业经营。
原告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及厂房、附属物,用于商业经营。后原告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厂房、附属物被纳入征迁范围之内。
原告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及厂房、附属物,用于商业经营。后原告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厂房、附属物被纳入征迁范围之内。
原告李先生在晋中市榆次区拥有合法房屋,系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