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晋中市某区某街拥有合法房屋及院落。
欧先生在莆田市XX区XX镇赤港侨居巷拥有合法房屋。
蔡先生、王先生等人在秦皇岛市xx区xx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
许先生在武汉市XX区卓刀XX社区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
李女士在宣城市宣州区XX路拥有合法房屋一处。
姚先生等人在固始县各自拥有合法房屋及商铺。
莆田林先生在莆田市XX区XX农场拥有合法房屋。
谢女士在XX市XX镇XX村种植有杨梅等多种果树,上述果树系谢女士的合法财产。
姚先生在固始县xx街道办事处拥有合法房屋
兰女士在上饶市XX区XX街道拥有土地及房屋。政府因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兰女士所使用的土地及所有的房屋。
张先生在福海县人民路综合市场拥有合法商铺。
谭女士、姚先生在固始县蓼城街道办事处拥有合法商铺,据政府称,因“蓼城街道办事处第三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原告的商铺。因补偿标准不合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连女士在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合法继承一幢祖宅房屋。
2019年6月9日田女士、李先生分别与被告内蒙古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万霖公司所开发的位于清水河县的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