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先生等人在新疆xx县各自拥有合法房屋及商铺。
原告汪先生在赫章县城关镇前河路拥有合法房屋一处,主体房屋面积合计为90.21m²。房屋用于经营,经济效益可观。政府因赫章县陈家湾湾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原告的上述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