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辽宁铁岭开原市吴先生等21人诉铁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共21案,案号:( 2026)辽71行初458- 478号,定于 2026 年 11 月 10 日 9:00 在沈阳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开庭公告】辽宁铁岭开原市吴先生等21人诉铁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共21案,案号:( 2026)辽71行初458- 478号,定于 2026 年 11 月 10 日 9:00 在沈阳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吴先生等21名原告在开原市钢材市场拥有合法商业用房,房屋被纳入开政房征告〔2014〕X 号房屋征收公告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多年未达成补偿协议,原告向开原市人民政府提交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未得到答复,遂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审理期间,开原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撤销案涉 2014 年征收公告。铁岭市人民政府作出铁政复〔2026〕XXX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开原市人民政府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行为违法,但以征收决定已被撤销、补偿方案终止实施为由,未支持原告要求责令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请求。原告主张,征收决定系复议期间单方撤销,不能溯及既往消灭其已产生的征收信赖利益及实际损失,该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诉请撤销铁政复〔2026〕XXX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声明:文中起诉意见仅代表原告单方主张,复议决定合法性及最终裁判结果以法院审理判决为准。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公民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到庭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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