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山西省交城县郭女士等5人诉交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案号:(2026)晋07行初258号,定于 2026 年 11 月 9 日 9:30 在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本案第三人:交城县农业农村局)
【开庭公告】山西省交城县郭女士等5人诉交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案号:(2026)晋07行初258号,定于 2026 年 11 月 9 日 9:30 在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本案第三人:交城县农业农村局)
郭女士等五原告向交城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公开土地登记台账、某村相关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政府信息,交城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五原告申请行政复议,交城县人民政府作出交城政复〔2026〕XX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第三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原告主张案涉复议决定仅作出程序性处理,未针对申请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开展实体审查,属于未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诉请撤销该复议决定中责令履行职责的决定项,确认被告复议行为违法,判令交城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直接确认第三人应当公开案涉政府信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声明:文中起诉意见仅代表原告单方主张,复议行为合法性及最终裁判结果以法院审理判决为准。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公民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到庭旁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