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山西省交城县赵先生等5人诉交城县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案号:(2026)晋07行初257号,定于 2026 年 11 月 9 日 9:00 在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本案第三人:交城县天宁镇人民政府)
【开庭公告】山西省交城县赵先生等5人诉交城县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案号:(2026)晋07行初257号,定于 2026 年 11 月 9 日 9:00 在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本案第三人:交城县天宁镇人民政府)
赵先生等五原告向交城县天宁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土地登记台账、某村相关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政府信息,天宁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未按期作出答复。五原告申请行政复议,交城县人民政府作出交城政复〔2026〕XX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天宁镇人民政府不作为违法,责令其重新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原告主张该复议决定仅做程序性处理,未就案涉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开展实体审查,属于未依法履行复议职责,诉请撤销案涉复议决定中责令重作的决定项,确认被告行政复议行为违法,判令交城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直接确认第三人应当公开案涉政府信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声明:文中起诉意见仅代表原告单方主张,复议行为合法性及最终裁判结果以法院审理判决为准。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公民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到庭旁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