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陕西省汉中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诉汉中市自然资源局、汉中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
【开庭公告】陕西省汉中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诉汉中市自然资源局、汉中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定于2026 年 6 月 12 日 9:00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上诉人系当地招商引资水电项目企业,因河道清淤、水电站施工,依据水利主管部门批示在河道行洪区域临时堆放疏浚产生的砂石。汉中市自然资源局以非法占用土地为由作出高额行政处罚,汉中市政府复议维持处罚决定。一审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涉案处罚与复议决定。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案涉场地属河道管辖范畴,自然资源局越权处罚;砂石为河道清淤副产品归国家所有,公司无占地主观过错;行政处罚存在先定案后调查、听证当天仓促出罚、法制审核倒置等重大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处罚违背信赖利益保护与过罚相当原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公开审判原则,公民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前往法庭旁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