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补偿安置未到位,房屋却已被街道办先行拆除。面对如此窘境,除了诉强拆行为违法进而申请行政赔偿这条路之外,被征收人还有其他维权道路可供选择吗?
起初,凭着朴素的公平正义思想,马先生先后找到了街道办及村镇的有关领导反映问题,并递交了共计数万字的书面材料,然而都没有得到答复和解决,于是,马先生又找到了信访渠道,向镇、县的信访部门反应,希望能得到妥善的解决,然而只收到过县信访局的一纸答复,就在也没有了后续的处理。
房产证、建房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是确定当事人房屋权属的重要文件,要是其法律维权的坚实基础
家住松原市的赵先生,1988年结婚后年在村里教过书,后到市里的一个工厂做电工师傅,膝下有三子一女。赵先生只要手里头有点钱了,就在村里买块宅基地,村里也不兴在城市买房。截止到目前为止,除了自家的那块住祖宅外,赵先生还有4块宅基地。赵先生当时买宅基地主要是考虑到,钱存在银行一年的利息也没多少,而且心里也不踏实,考虑到以后儿孙满堂后自家老宅肯定是不够住的,还不如买几块宅基地。
导读:近些年,由于城市建设不断加速,特别是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项目的不断推进,拆迁成为了一部分人“迅速暴富”的捷径。但是,拆迁在带来巨额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持续不断的家庭纷争。现实中,有的背着亲人独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有的置先前签订的分家协议不顾而独占拆迁利益等。本文,将通过对两位律师所代理的一起案件的分析,来为大家浅析拆迁补偿款落实后的家庭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希望能为广大当事人提供维权指导。
导读:宅基地上建造的多层建筑归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否适当,这是个尚存争议的问题;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则没有任何争议!
导读: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要履行正当法律程序,即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与理由,并告知行政相对人进行救济的权利与途径,否则就是违法行政。比如,在征地拆迁领域,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的房屋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时,是对行政相对人财产权利的认定,已经对相对人的财产权产生影响,是属于可复议或者诉讼的范围,不管是实体违法还是程序违法,都是属于可撤销的范围。
开封市王先生是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王府寨村村民,2010年,王先生在其父亲宅基地和承包地上建厂从事肉猪养殖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经常出现会未批先征、少批多征的情形,以所谓公共利益的名义将一些还没批准征收或者不在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顺带”着征走。很多村民对此意见极大,不少人咨询我们,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我的回答是:先举报,再起诉。那么具体该怎么操作?
长沙的高女士和周围邻居一样,是名拆迁户,自家的房子已经划入了拆迁范围,但由于政府的补偿标准太低,高女士迟迟没能跟政府达成协议,这么一拖就是半年,周围邻居坚持不住的也纷纷签了协议,就剩下高女士一家人孤零零地住在一片废墟之中了,废墟上屹立着的房屋,像个孤独的战士。
房屋拆迁补偿决定,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当政府部门与被征收人未协商一致签署补偿协议,或者不能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时,由县级以上政府作出的拆迁补偿决定。
地铁就要修到家门口了,长沙唐先生的老房子也要拆迁了,可是唐先生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连打理自家商店也没有精神。
这是人民法院判决中的论述。
刘先生是徐州市的居民,在当地已经安居乐业几十年,退休后的刘先生安享着晚年之乐,不时摆弄花草,玩耍儿孙,闲了闷了就与邻居大妈大婶跳跳广场舞,秀秀书法,晚年生活舒适惬意,羡煞旁人。
李顺华征地拆迁律师团
实践中经常发生一边是“钉子户”被孤立的危房子,一边是施工机器的轰鸣,甚至未拆迁完的房子要不就被周边堆起的泥土包围,要不就是房子周边被挖空,成为孤岛。那么对于这种情况,被拆迁人可以阻止开发商动工用地吗?
李顺华征地拆迁律师团
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对于住改非房屋的补偿安置争议是比较普遍的,原因就是被拆迁人大多都靠住改非的房屋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