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往往会先行对被征收人房屋面积作出认定,包括合法面积、违法面积的认定。在对房屋面积作出认定后,补偿决定中会直接以之前认定的房屋面积为依据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如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满意,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有时会忽略审查房屋面积认定程序的合法性。那么针对先行的房屋面积认定程序,我们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
在房屋征收领域,有一种模式为村委会主导下的征迁模式。即在村委会的牵头下,具体组织相关征收事宜,甚至有时村委会会先行作出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那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村民在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可以针对村民决议违法主张权利。
瞿先生在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18年12月,县政府因星河湾三期项目需对包括瞿先生在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但是未下发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
导言:国有土地征收中,房屋补偿决定的作出往往意味着征收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因此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格外重视,慎重对待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本文,李顺华律师团队就将通过一则判例为大家简单介绍作出补偿决定时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
导读:征地拆迁案件中,对违法征地行为提起查处程序,是征地拆拆迁律师常采取的手段。然而,很多地方法院认为查处类似一种举报
在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案件中,国土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使土地权益发生变动的一个环节,但是如果《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程序本身违反法律规定
导言: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安置对象的和安置人口的确定常有疑问,事实上,这也是广大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中比较容易产生争议的两个问题。
房产证、建房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是确定当事人房屋权属的重要文件,是其法律维权的坚实基础,为打击被征收人维权的信心,降低其心理补偿预期,不少征收部门就在建房手续上打主意。
2015年,广西某市陈先生的承包地因项目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对补偿标准有异议,陈先生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协议。
在征迁过程中,行政机关有时会下发限拆通知,在这些限拆通知中,有一部分是行政机关想以此达到逼迁的目的。也正是因为目的的不正当性,限拆通知往往会在程序上存在不少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