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X月X日,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X政[2017]XX号《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XXX棚户区房屋征迁决定》,决定对包括委托人房屋在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徐先生在晋城市XX区拥有合法房屋,房屋所使用土地为国有土地。因XX项目需征收拆迁徐先生所有的上述房屋,但因征收拆迁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等原因,徐先生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听顺华律师来分享,大家好!我是拆迁律师李顺华,本期跟大家分享的是,最高法典型拆迁判例系列之二十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会导致强拆赔偿陷入被动
家住河南xx县的商先生听说县政府组织实施了当地的老城棚户区改造项目,而商先生在上述征收改造区域内正好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处并建有房屋。
杨先生在山东省菏泽市XX区经营有一家建材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为建材市场开发、建材市场管理、房屋、摊位租赁。该公司所使用的土地为杨先生从菏泽市XX村民委员会租赁得来,杨先生在该土地上建设有仓库、摊位、综合办公大楼、变电房等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现有商户(租户)40余户。
孙先生在XX市XX区XX社区二组拥有合法养殖场。据政府称,因XX区2017年度第XX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需征收孙先生的养殖场,因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朱先生等人在宿迁市某区小商品市场各自拥有合法商业用房,用于商业经营,经济效益可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此可知宪法已明确控告权是我国公民所拥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征迁领域中时常涉及权利对于公权力的监督制约,若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后,往往会涉及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那么此时就监察机关的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