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了十几年的养殖场要收地,补偿能提吗?关键看这两点
养了十几年的养殖场要收地,补偿能提吗?关键看这两点
李顺华主任律师公益直播拆迁法律咨询系列文章第165篇
一、案情介绍
某网友涉及一起养殖场土地收回补偿纠纷,核心情况如下:
1. 土地与养殖场基础信息:网友经营的养殖场占用3亩集体土地,该土地最初由邻居老人开荒所得,网友通过向邻居支付费用后获得使用权,至今已用于养殖十几年,形成稳定的养殖经营场景。
2. 当前争议:现该3亩土地面临“收回”处理,但网友未明确土地收回的具体主体(如是否为国家征地、是否为村集体内部调整),仅担忧当前补偿标准无法覆盖自身损失,希望了解能否通过合法程序提高补偿。

二、当事人诉求
1. 明确3亩养殖场土地被收回的具体原因(是国家征地还是村集体内部调整),以及不同收回原因对应的补偿依据。
2. 确认当前补偿标准若无法覆盖实际损失,能否通过法律或协商程序提高补偿,维护十几年养殖经营的合理权益。
三、北京一讼李主任法律分析建议
(一)先定“土地收回原因”:不同原因对应不同补偿逻辑
土地收回原因是判断补偿标准、能否提补偿的核心前提,需先明确区分两种核心情形:
1. 情形一:国家征地收回
补偿依据:需严格参照《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补偿范围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如养殖棚舍、设备)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针对经营十几年的养殖场)等,各项补偿均有明确的地方参照标准(如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核算、附着物补偿按重置成新价计算)。
权益主张:网友可主动向征地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补偿安置方案”,对照文件中的补偿标准核算自身应得权益,若发现补偿项目缺失(如未算停产停业损失)或补偿金额低于地方标准,可直接依据文件主张补充或提高补偿。
2. 情形二:村集体内部土地调整收回
补偿依据:无全国统一补偿标准,本质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权益分配协商”,补偿金额通常由村集体与土地使用人(网友)协商确定,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符合公平合理原则”,而非强制标准。
协商要点:若村集体提出的补偿金额过低(如仅补偿土地占用费,未覆盖养殖棚舍建设成本、设备搬迁损失等),网友可收集“养殖场建设投入凭证”“近三年养殖经营收益记录”等材料,作为协商依据,证明补偿需覆盖“已投入成本+预期合理收益损失”,提升协商中“提高补偿”的说服力。
(二)再看“补偿能否提”:核心标准是“是否弥补实际损失”
无论土地收回原因是哪种,“补偿能否提高”的关键判断标尺是“当前补偿是否能弥补网友的实际损失”——这是法律层面的最低保障原则:
1. 国家无统一“养殖场补偿标准”,但“弥补实际损失”是底线:目前我国未针对养殖场制定全国统一的补偿细则,但从司法实践和法律原则来看,任何收回行为导致的补偿,都需至少覆盖“网友的直接实际损失”,包括土地附着物(棚舍、围栏)的重置成本、养殖设备的搬迁或折旧损失、因收地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如已签订的养殖订单违约损失、固定客户流失损失等)。
2. 两种可提补偿的场景:
若为国家征地:当前补偿低于地方征地标准,且核算后无法覆盖上述实际损失,可通过“向征地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行政复议”等方式主张提高补偿,要求按“足额弥补损失”的原则补充核算;
若为集体内部调整:补偿金额明显不合理(如仅象征性补偿几千元,远低于棚舍建设成本),且协商无果,可向乡镇政府申请“调解”,或通过诉讼主张“补偿需符合公平原则、覆盖实际损失”,借助第三方力量推动村集体重新核算补偿。
(三)实操建议:先补“信息差”,再定维权路径
1. 第一步:明确收回细节——向村集体或收地通知发出方(如征地办)书面询问,确认土地收回的“主体、原因、当前补偿方案”,要求提供书面文件(如征地通知、村集体调整决议),避免因“信息不明确”盲目维权;
2. 第二步:核算实际损失——整理养殖场建设合同、设备购买发票、近3-5年经营流水、土地使用相关凭证(如向邻居付款的记录),明确自身“已投入成本+预期损失”的具体金额,作为“提补偿”的量化依据;
3. 第三步:分场景行动——若为国家征地,对照补偿方案找差距,通过行政程序提异议;若为集体调整,带着损失核算材料主动协商,协商无果再寻求乡镇调解或法律帮助。
四、总结
网友经营十几年的养殖场面临土地收回,“补偿能否提高”并非无章可循,核心是先抓“土地收回原因”,再用“实际损失”做标尺。无论是国家征地还是集体调整,法律的核心作用是“平衡利益、保障底线”——只要当前补偿无法覆盖实际损失,就有通过协商或法律程序争取合理补偿的空间。
无需因“无统一养殖场补偿标准”陷入被动,关键是先厘清收回细节、算清自身损失,再针对性选择协商或法律路径。若后续能补充“收回通知、补偿方案”等材料,可进一步精准判断提补偿的可行性,避免权益因“信息差”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