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街道办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律师助力当事人获得复议机关支持

在征地拆迁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维权案件中,专业律师的介入往往能帮助当事人理清法律关系,采取有效法律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李顺华、韩海祥律师代理的银川被征收户万长生(化名)复议银川市某区某街街道办事处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行政复议案,便是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严谨的办案态度,推动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申请人万长生该区某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被征收户案涉区域拥有合法国有土地,土地上有房屋、树木等多种建筑物与附着物。为了解项目其他被征收户征收补偿的相关情况,万长生2025年9月15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银川市某区某街街道办事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该项目征收实施部门与另一被征收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物流信息显示,EMS邮件于2025年9月16日被签收,签收备注为“同事,二楼社区办”。但此后,银川市某区某街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时限内对万长生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任何答复。万长生代理律师李顺华、韩海祥律师随即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指导万长生向银川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该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阶段,被申请人银川市某区某街街道办事处提出抗辩内部未查到申请记录,指定接收申请的综合办公室也未收到该邮件。同时,银川市某区某街街道办事处认为邮件签收凭证不足,无法认定申请已有效送达,双方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并未成立。敲锤1.png

针对这一情况,李顺华、韩海祥律师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明确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等部门工作人员签收邮件,即视为送达。根据万长生提供的EMS邮件及物流轨迹,社区办已经签收,社区办作为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的代收行为具备法定送达效力,足以证明申请已送达至被申请人处。此外,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流程问题,不能成为对抗申请人合法权利的理由。被申请人以内部无记录为由主张未收到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复议机关银川市区人民政府作出银兴政复决字[2025]3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银川市某区某街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万长生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此案的复议结果,既帮助万长生实现了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诉求,也体现了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机关履职行为的监督作用。李顺华、韩海祥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展现了专业律师应有的职业素养与责任担当。

在征地拆迁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维权过程中,当事人往往面临复杂的法律程序与专业壁垒。选择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能够更高效地厘清案件脉络,找准维权切入点,让法律真正成为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实后盾。

敲锤2.jpg

相关产品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