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坚守法律底线 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胜诉案例纪实

一、案件背景:征地补偿分配遇阻,“出嫁女”家庭权益遭拒
湖北省某区某镇某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被告”)因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于2023年6月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了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方案明确,40%的征地补偿费按人口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可以参与分配,并且独生子女可享受双份补偿配额。
本案三位原告户籍均登记在被告村组,在当地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家庭生活中心始终在该村组,未享受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权益,也未加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原告方中女方与男方结婚后,双方户籍均未迁出被告村组,其子出生后亦直接落户该村组,三人长期在当地生活,并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完全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核心特征。
然而,被告在分配征地补偿费时,仅凭村规民约中“出嫁姑娘无论户口是否迁出,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的规定,以原告方中女方为“出嫁女”为由,拒绝将原告方纳入分配范围,剥夺了三人依法应享有的征地补偿分配权。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慕名委托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争议焦点:四大核心争议,律师精准破局
接受委托后,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立即投入案件研究,通过详细梳理案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类似案例,精准定位了本案的四大核心争议焦点,并制定了针对性的代理策略。
(一)争议焦点一:原告方是否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被告辩称,原告方中男方与女方常年在外务工,未实际种植承包地,未与村组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且“出嫁女”不应享有成员资格,该资格认定属村民自治范畴,不应由法院审查。
针对此争议,代理律师提出核心代理意见:其一,户籍是成员资格认定的核心形式要件,原告方三人户籍均登记在被告村组且从未迁出,符合资格认定的基础条件;其二,原告方在被告村组拥有合法宅基地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长期居住生活,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障,与被告形成了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三,《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结婚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原告方中女方结婚后未迁出户籍,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依法应保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告以“出嫁女”为由剥夺其资格,属明显的歧视性待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四,原告方之子因出生落户取得被告户籍,根据法律规定,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应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身份合法有效,并非被告所称的“空挂户”。
(二)争议焦点二:原告方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主张,土地补偿费的权利主体是家庭承包方(农户),应由农户代表人诉讼,原告方以个人名义起诉,主体不适格。
代理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明确指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本案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主张分配权益,并非家庭土地承包纠纷,原告方作为权利主体,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混淆了法律关系,其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
(三)争议焦点三:本案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被告认为,2023年分配方案制定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尚未施行,成员资格认定属村民自治事项,不属法院审查范围,且原告应先起诉撤销分配方案,再主张补偿款。
代理律师反驳称:其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虽于2025年5月1日施行,但根据《立法法》“有利溯及”原则,该法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更为充分,应适用于本案;其二,法律明确规定,对成员身份确认有异议及由此产生的收益分配纠纷,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本案属法院管辖范围;其三,原告方起诉的是要求确认成员资格并支付补偿款,与撤销分配方案属不同诉讼标的,无需先行撤销分配方案,被告的主张违背诉讼逻辑和法律规定。
(四)争议焦点四:被告的村规民约及分配行为是否合法
被告以村规民约为依据,主张其分配行为符合村民自治规定。
代理律师指出,被告村规民约中关于“出嫁女不享受村民待遇”的条款,明显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强制性规定,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条款经合法民主议定程序制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属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村民自治并非绝对自由,必须在宪法、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被告以此违法条款拒绝分配补偿款,属侵权行为。
三、庭审交锋:逻辑严密据理力争,关键证据锁定胜局
庭审过程中,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展开了充分的法庭调查与辩论。代理律师不仅清晰阐述了法律依据和法理分析,还向法庭提交了原告方的户籍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社保缴纳记录、原户籍地村委会证明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原告方的成员资格和应享有的权益。
针对被告提出的各项抗辩,代理律师逐一回应、精准反驳,既指出了被告行为的违法性,又强调了原告方权益“两头空”的风险,得到了法庭的充分认可。庭审中,代理律师始终坚守法律立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严谨的执业素养。
四、胜诉判决:彰显公平正义,依法保障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方三人户籍在被告村组,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生活中心在该村组,未享受城市社保,未加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定条件;被告以“出嫁女”为由拒绝分配补偿款,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方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案属法院管辖范围。
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并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依照《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方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征地补偿费用2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五、案例意义:树立司法标杆,守护平等权利
本案的胜诉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一是依法纠正了农村地区存在的“出嫁女”权益歧视问题,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为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平等权利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二是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核心标准,即户籍登记、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生活保障等要素的综合考量,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三是强调了村民自治不得逾越法律边界,村规民约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规定,不得侵犯村民合法权益,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开展管理活动。
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从案件接受到策略制定,从证据收集到庭审辩论,每一个环节都精益求精,最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中,类似“出嫁女”“入赘男”等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时有发生。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当自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也将继续秉持“专业、诚信、尽责”的执业理念,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助力法治建设,守护公平正义。
本案法院胜诉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