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市征收补偿决定成功案例】阜阳市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案情介绍:2016 年 4 月 15 日,颍州区政府作出阜州政征[2016]10号《关于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旧城区改建(拆违拆旧)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的八个地块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并附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过程中,该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选择安徽吉韵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同年 4 月 18 日,安徽吉韵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委托人尹某某的房屋作出房屋价格评估分户评估单,评估金额为 1697638 元。5 月6 日,颍州区政府通过留置方式将该评估单送达给委托人尹某某。5月 29 日,安徽吉韵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对委托人尹某某位于颖上路西侧、一道河路北侧至市建筑集团第三工区家属院大门南侧,第三工区洛街家属院北侧至永昌南路范围内的房屋以 2016 年 4 月 15 日为估价时点进行了评估。因委托人尹某某在规定的签约期内与颍州区政府未达成拆迁朴偿协议,2017 年 5 月 17 日,颍州区政府作出阜州政征[2017]84 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委托人尹某某的房屋位于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路街道办事处桥口社区旧城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为分别为 114.07 平方米、114.07 平方米、97.83 平方米;阜阳市 1997 航测图上无显示且其未提供合法证件的房屋面积为 53.53 平方米。因委托人尹某某未对补偿方式进行选择,并坚持要求提高补偿安置标准和就地就近安置还原,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的签约期展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决定:一、委托人尹某某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应得的房屋征收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共计人民币 1481860 元。

二、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票安置),经评估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 1408190 元,产权调换(房票安置)房屋地点位于开发区范围内,建筑面积 325.97 平方米,用途为住宅,产权调换(房票安置)房屋价值为 1646148 元,由委托人尹某某与区征收办结算差价。另,搬迁回迁补偿费 6520 元,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 7041 元,过渡期为 30 个月,非因被征收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超过 30 个月未向被征收人交付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照原标准的 2 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三、限委托人尹某某,都永兰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后颍州区政府将该决定书送达给委托人尹某某。

裁判要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房屋价格评估分户评估单能否作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 二、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遗漏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三、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对此, 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原告选择货币补偿或是产权调换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均作了规定,原告认为决定遗漏了上述内容,与事实不符。关于停产停业损失,颍州区政府辩称,原告 的房屋产权证载明房屋用途为住宅,非商业用房,根据征收补偿方案 第八条第款第三项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补偿意见见第十一条“奖励和补助”中第三项“住改非房屋”。因原告在实施细则确定 的签约期限未能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不符合奖励条件,故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 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 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 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根据该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是法定的补偿项目,与奖励不同,颍州区政府以奖励代替补偿,不符合条例规定。

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 12行初 253 号行政判决;二、撤销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 2017 年 5 月17 日作出的阜州政征[2017]84 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三、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
律师点评:评估报告是补偿决定依法作出的重要依据




相关产品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