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的职责怎么办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系列”之十八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听顺华律师来分享,大家好!我是拆迁律师李顺华,本期跟大家分享的是,最高法典型拆迁判例系列之十八,居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的职责怎么办?

    家住成都某社区村委会的熊女士为了解村务信息,向该村委会提出来村务公开申请,但却迟迟没有收到公开答复,于是熊女士向成华区政府邮寄递交了监督村务公开申请书,该区政府之后作出《答复意见》,但认为区人民政府对社区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并无监督职责。也就是认为没有监督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的职责。

   熊女士不服上述《答复意见》,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熊女士要求成华区政府对居委会的事务公开履行监督职责,缺乏法律依据,成华区政府以无相应职责对熊小琴的申请进行答复并无不当。

   熊女士不服上述一审行政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与一审基本相同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熊女士仍然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经审理认为,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行使管辖权,必须基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农业部、监察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实行财务公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乡()政府负有监督村务公开的职责,而区级人民政府并不负有相应职责。本案熊女士申请成华区政府履行监督和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职责于法无据,为此没有支持熊女士的再审申请。

   最后我给大家总结一下,在征地拆迁中,同样存在村委会不依法公开征地补偿相关应该公开的事项,而不透明的权力容易造成腐败,所以申请村务公开并对不公开行为进行查处,是被征地农民维权的有力法律武器,但是谁有权力监督村委会的不公开行为呢?如果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并非县级政府,而是县级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乡镇政府,以后在递交查处申请时一定要搞准确了才行。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大家给我留言评论,我是李顺华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判例详情请查阅(2018)最高法行申485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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