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描述应当稳准狠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系列”之九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听顺华律师来分享,大家好!我是拆迁律师李顺华,本期跟大家分享的是,最高法典型拆迁判例系列之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描述应当稳准狠。

申请信息公开是提高拆迁补偿的常用法律工具,但申请公开内容描述的准确性事关该工的有效性。

家住河北保定的尚先生遇到棚户区改造了,但苦于不掌握政策法律,也不了解征收方的改造行为到底有没有合法手续,于是尚先生便模仿其他人利用信息公开这一法律工具,向区政府申请公开其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取得的关于本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所有信息,可是信息公开发出后,没有收到任何公开信息,而是收到了要求其对申请内容进行更改、补充的告知书。尚先生也不示弱,在最后提交的《补正说明》中表示其“提出的申请简单明确,任何有正常生活经验的人都能理解申请人的意思”。但之后没有收到其想得到的政府信息。尚先生认为公开机关没有履行职责,于是起诉到法院。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均没有支持尚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是尚先生又向最高法提请再审。

最高法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公开应该有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要求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由此可知,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作的内容描述,应是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尽量特定化、具体化,以便使行政机关能够寻找、确定并提供给申请人希望获得的政府信息。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描述过于笼统,必然会增加政府机关检索的工作量,影响政府机关的正常运作。为此,没有支持尚先生的再审申请。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是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合法征收应该具备哪些政府信息,否则不可能准确提出需要公开的信息,要是像本案的尚先生笼统提出,行政机关是可以不给予提供的。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看似简单,但要打到对方七寸,还得做到稳准狠才行。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大家给我留言评论,我是李顺华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判例详情请查阅最高法2020)最高法行申1453《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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