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迟迟不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该如何救济?

                                
                            

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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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1日,指挥部、街道办、拆迁公司共同向陈某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如果陈某在20131120日前按期腾房交付拆除的,可以在XX小区内按经济适用房价格优惠购买安置房,享受优惠价的面积为70㎡,并按规定签订安置协议,逾期视同放弃享受无房户救济安置的权利。陈某按照指挥部、拆迁公司的要求于20131112日到拆迁公司选择了一套经济适用房。选房后,拆迁公司工作人员告知陈某等通知,届时过来签安置协议书,办理手续和交钱。但是,有关部门迟迟未通知陈某签订安置协议。

起初,陈某也找过指挥部、拆迁公司询问情况,但是,他们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书》的内容。一转眼,五年时间过去了,可是,陈某经济适用房及安置协议事项仍未落实。陈某实属无奈,走上了通过法律程序维权之路。

在律师的指导下,陈某向市政府递交了书面申请书,请求市政府履行安置职责。然而,市政府在收到陈某的申请后迟迟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故陈某以市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市政府立即作出给予陈某在XX小区内按经济适用房优惠价格购买面积为70㎡安置房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经审理,判决市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针对陈某的请求作出处理。该案的胜诉对一直处于被动地位的陈某而言是一个有重大意义的转折点,为其争取合法补偿安置利益奠定了基础。

案例分析

第一,关于本案是否为履职之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陈某诉请市政府作出给予陈某按经济适用房优惠价格购买安置房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请求市政府履行给予陈某救济安置的法定职责,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系履职之诉。

第二,关于陈某申请事实的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陈某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陈某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本案中,一方面,陈某虽然没有邮寄的快递底单,但是事实上,原告已经在被告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递交了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明确了被申请人为市政府,并写清楚了请求事项,另一方面,陈某在庭审中对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也作了详细陈述,其陈述符合情理,因此,对于陈某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的事实应当予以确认。

第三,关于被告市政府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定,以及指挥部作出的关于此次征收项目的《会议纪要》和指挥部、街道办和拆迁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可知,被告市政府具有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其作为成立指挥部的行政机关,具有履行陈某请求的给予救济安置的法定职责。被告的工作部门未对陈某的申请作出处理,其行为属于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因此,被告应当针对陈某的请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查明事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政府迟迟不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是可以依法先向政府递交申请,后续如果政府不作为或者作出处理决定,被征收人不服的话,都是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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