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济南姚先生诉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办事处强拆违法一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鲁0112行初2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9月29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襄阳市陈先生诉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鄂06行初10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襄城区人民政府强拆拆除原告位于营盘村四组房屋的行为违法。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鄂行终463《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宣城市何先生诉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答复违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一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皖0111行初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皖国土资公开(2016)34号《答复函》中第二项关于“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的答复,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申请公开的“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重新予以答复,撤销被告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皖行复[2016]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当事人的合法…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渭南市王先生、姜女士诉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5)渭中行初字000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临渭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5)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由被告临渭区人民政府赔偿原告房屋及冷库财产损失1868621.3元、房屋过渡费103536元、冷库过渡费1584000元。以上款项由被告临渭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30内予以支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菏泽市于先生诉菏泽市成武县伯乐集镇人民政府强拆违法一案,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6)鲁1723行初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成武县九女集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武汉市杨先生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武昌区人民政府拆除杨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鄂行终3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的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蚌埠市郑女士诉怀远县人民政府国家赔偿一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皖03兴行赔初2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看护房损失35028.68元、盆景损失1754889元、物品损失5000元,共计1794917.68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呼和浩特市李先生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二审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内行终111号《行政裁定书》,判决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1行初116号行政判决,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呼和浩特市田女士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二审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内行终114号《行政裁定书》,判决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1行初118号行政判决,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呼和浩特市徐先生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二审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内行终113号《行政裁定书》,判决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1行初119号行政判决,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渭南田先生等五人复议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查处违法建设法定职责一案,渭南市人民政府经审理,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渭政复决字《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履行其法定职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长沙市周先生诉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强拆违法一案,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6)湘0112行初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12月22日强制拆除原告部分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长沙市戴女士诉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限期腾地决定违法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6)湘0104行初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作出岳国土资腾[2016]3号限期腾地决定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原告户作为独生子女家庭应当享有的房屋征收补偿费依法予以认定和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渭南市田先生诉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6)陕0502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2015年10000元过渡费、2016年10000元过渡费,并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聊城市张先生诉高唐县发展和改革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6)鲁1526行初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高唐县发展和改革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公开高唐经济开发区“大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立项批文、备案文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石家庄市任女士诉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不履行查处违法行为法定职责二审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冀01行终1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行初65号行政判决,限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诉人的立案查处申请予以受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株洲市唐先生诉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6)湘0211行初1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在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西安市王女士诉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违法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陕7102行初4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重新作出答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常德市张女士等七人诉桃源县移民开发局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一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6)湘07行终21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桃源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5行初13号行政裁定,指令桃源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襄阳市汪先生诉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鄂06行初1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襄城区人民政府强拆拆除原告位于檀溪村房屋的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