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拆迁地区:呼和浩特市 玉泉区 某村 拆迁背景: 2013年呼和浩特市某村赵先生的合法房屋因某项目开始实施拆迁,拆迁方给予赵先生的补偿标准不仅极低,而且令赵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自己不但没有得到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却遭遇拆迁方违法强拆、暴力强拆的残酷现实。在上访无望后,在多方打听下,赵先生当即委托律师团队为其维权。 办案结果:经过律师不断努力,法院根据法律和证据最终作出判决:责令玉泉区公安分局依法对赵先生于2014年8月10寄送的查处申请及时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原告。 详细经过: 当事人赵先…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徐先生诉文山市人民政府、文山市人民政府新平街道办事处强拆违法及赔偿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8)云行终2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6行初2号行政裁定,并指令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成武县邵先生等人诉成武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违法占地查处法定职责案,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7)鲁1723行初3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成武县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温州市朱先生等人复议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经审理,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浙集复12(2018)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自收到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温州市廖先生等人及温州市海隆自动控制元件有限公司等公司复议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经审理,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浙集复12(2018)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自收到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襄阳市宋先生诉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5月2日作出(2017)鄂0602行初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拖延履行本案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信宜市梁先生等17人复议信宜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茂名市国土资源局经审理,于2018年5月2日作出茂国土资行复(201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蚌埠市郑女士诉怀远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皖行赔终1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裁定撤销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3行赔初2号行政判决,发回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张家界市毛女士、李先生复议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审理,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湘建复决字(2017)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收到上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书面答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郴州市李女士诉郴州市人民政府、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郴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郴州市公安局及郴州市苏仙区卜里坪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违法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6)湘行终90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0行初1号行政判决,发回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张家界市李先生、毛女士复议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案,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经审理于2018年2月23日作出张国土资复资[201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李先生、毛女士申请公开的“武陵源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范围图”依法作出书面答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张家界市李先生、毛女士复议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案,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经审理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湘国土资复决字[2017]第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李先生、毛女士申请公开的“武陵源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范围图”依法作出答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菏泽市邵先生诉成武县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违法一案,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鲁1723行初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成武县房地产管理局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关于撤销成武字第伯乐-2015-6645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菏泽市孙女士诉成武县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违法一案,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鲁1723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成武县房地产管理局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关于撤销成武字第伯乐-2015-680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菏泽市邵先生诉成武县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违法一案,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鲁1723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成武县房地产管理局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关于撤销成武字第伯乐-2015-6803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陈先生与理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纠纷一案,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2018)川3222行非执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准予理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理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宿州市王先生、张女士诉灵璧县人民政府、灵城镇人民政府国家赔偿一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皖13行赔初38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限被告灵璧县人民政府、灵城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赔偿原告房屋损失2996010元;若原告选择产权调换,限被告灵璧县人民政府、灵城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60内在安置区为原告安置面积为98.7平方米的一层商业用房,145.65平方米的住宅(以安置区内现存房源进行安置、面积差额部分…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菏泽市邵先生诉成武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鲁17行终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成武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鲁1723行初8号行政判决,撤销成武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成国土资罚字[2016]636号土地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开封市崔先生诉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豫02行初15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龙亭区政府于该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因王府寨城中村改造项目给予安置补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