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南京吴先生诉南京市玄武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行政赔偿上诉一案
【开庭公告】南京吴先生诉南京市玄武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行政赔偿上诉一案,案号:(2026)苏01行赔终33号,定于 2026 年 11 月 06 日 09:30 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上诉人吴先生不服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6)苏 0192 行赔初 5 号行政赔偿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主张,原审对案涉评估报告效力认定错误,评估报告存在进深系数技术错误、基础勘查材料涂改伪造等情形;对房屋二层、门廊补偿、装修损失认定不公,遗漏部分赔偿项目;原审驳回各项征收奖励补助、租金损失、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法律适用错误,5% 上浮不足以弥补实际财产损失。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以及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改判南京市玄武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向其支付房屋及附属物、停产停业、装修、屋内物品、租金、搬迁费、各类奖励补助、律师代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全部赔偿款项,并计付对应资金占用利息,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声明:文中上诉意见仅代表上诉人单方主张,赔偿项目、赔偿金额及最终裁判结果以二审法院审理判决为准。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公民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到庭旁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