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浙江X女士诉某市某区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定于2026年10月27日10时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及线上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单瑞泽律师代理)

【开庭公告】浙江X女士诉某市某区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定于2026年10月27日10时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及线上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单瑞泽律师代理)

X女士于2025年3月向被上诉人街道办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项目全套报审材料。同月,街道办作出首次答复,仅向X女士提供部分材料,未披露街道层级相关报审会议材料,未全面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X女士对该答复不服,向某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该答复被区政府复议决定所撤销,并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2025年7月,街道办作出第二次信息公开复函,答复中称已检索到案涉街道会议纪要材料,但以“案涉会议纪要属于行政决策过程性内部文件”为由,对街道会议纪要不予公开。X女士对该不予公开答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该答复被生效判决所撤销。街道办依据生效终审判决,于2026年3月作出案涉答复,该答复与2025年7月作出的答复内容、拒公开理由、处理结果完全一致,依旧以相同过程性信息为由,拒不向X女士公开案涉街道会议纪要。X女士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X女士全部诉讼请求,现X女士已依法提起上诉。

声明:本文中有关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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